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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227
     近日,盘锦市政府出台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50号),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对小微企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就是融资难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金融供应结构失衡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为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国家、省政府对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李克强总理专门批示“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国务院马凯副总理专门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发挥政府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2015年8月,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12月,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2016年4月,盘锦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委办发[2016]23号)。因此,制定我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任务要求。在全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省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市政府领导对我市推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明确提出要适应深化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办法,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明确要求落实好。当前,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遇到了很多困难,担保业务在收缩,直接影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和质量。出台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相关政策,对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义重大。特制订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二、主要政策措施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10项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共3项内容。
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在指导思想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撬动资金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及全市重点产业行业企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发展原则上要坚持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行业定位,注重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正确处理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以规范促发展,以发展促规范。在发展目标上提出要着力发展市、县区(经济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发展规范、运行稳健的融资担保体系。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共4项内容。
    1. 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一是着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使之成为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撑力量。要支持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市、区县(经济区)两级担保能力,做实资本金,逐步增加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资本金,两年内达到10亿元。各区县(经济区)逐步增加辖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到3亿元以上。鼓励创新发展,确保符合银行准入标准,健全考核机制。二是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要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提升综合实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2. 创新和扩大融资担保业务,助推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坚持主业、稳健经营的基础上,创新业务模式,助推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服务政府重点支持的目标企业和产业,撬动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3. 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合作模式。鼓励银担互惠合作,优化银担合作环境,加强风险处置协同力度。
    4. 严格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对融资担保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严守风险底线,建立负面清单,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共3项内容。
    1.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主要是强化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作用,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
2. 加强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环境。包括落实国家税费减免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3.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特别强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规定流程开展担保业务,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