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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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
2015年10月,我省出现大面积秸秆焚烧现象,火点强度居全国第一,被环保部通报媒体曝光。省环保厅采取“厅长包片,处长包市”方式赴各地强力督查,虽暂时控制了焚烧势头,但由于全省各地焚烧管控的责任制未落实到位,“重堵轻疏”的矛盾没有根本解决,焚烧责任制追究规定不明确等原因,使秸秆禁烧工作难度很大,达不到应有效果。
2016年1月至7月,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我省发生秸秆焚烧火点344个,其中禁烧区内火点104个,火点数量列全国第4位、火点强度(每千公顷耕地火点数量)排全国第2位。今年夏季(5月20日-7月20日),我省火点数量15个,排全国第5位。2015年夏季我省火点排名第11位,排名前3位的河南、河北和山东等省份,由于加大了管控力度,尽管2016排名依然在前列,但是火点数量明显下降,分别下降830%、164%和218%;排名5至10位的省份火点数量也相应下降,而我省火点数量与2015年基本持平,排名上升6位。秸秆焚烧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2016年1月7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在“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出到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工作目标。2016年1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任务。
2016年8月17日,省政府召开第93次常务会议,省长陈求发指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秸秆焚烧管控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像防汛工作一样,包到村、包到人,确保秸秆焚烧管的住、管的好、管出成效。9月19日,省政府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汇报会议,陈求发省长进一步提出“要制定并下发秸秆禁烧责任制”。
二、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
通过制度建设,明确秸秆焚烧防控责任主体、追责对象、追责情形和追责方式。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减少秋冬季节雾霾等重污染天气发生。
三、制定《暂行规定》的意义
2016年9月29日,省政府正式发布《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国首个省级秸秆焚烧污染管控类的问责规定。《规定》实施以后,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层层落实秸秆焚烧管控责任,秸秆焚烧火点数量较2015年同期明显下降。2016年10月,环保部卫星共监测到我省秸秆焚烧火点94个,禁烧区范围内火点18个,较2015年同期分别减少180个和17个,减幅分别为65.7%和48.6%。
四、《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1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
(二)追责对象及责任。追责对象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地方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三)追责情形。
1、对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出现的9种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
2、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对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的,由上级政府对各级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追责;
3、当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督查发现的火点情况,有上级政府对各级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追责;
4、在上述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四)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
1、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2、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
3、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4、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五)责任追究程序。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暂行规定》的保障措施
《暂行规定》作为全省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中,还需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有关追责情形,认定追责方式和程度等具体事项,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