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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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事关企业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得到较大改善,安全生产形势趋势向好,但是仍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创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上的批示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借鉴其他省的经验做法,在深入各地调查研究基础上,共同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围绕政府、企业、重点区域、社会几个层面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目标任务和方式方法,全方位构建了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源头管控”原则,以实施系统风险管控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为引领,以基础建设为支撑,逐步建立格局完善、系统完备、运行顺畅、保障高效、手段科学的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到2020年,实现全省“事故风险清晰可控、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应急救援科学有序、控防体系运行有效”,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建立健全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统一全省安全生产风险信息数据标准规范;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机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分类分级标准,建立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实行差别化监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专)业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设立安全生产风险应急处置机构,完善应急平台功能,实现多部门联动,提高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能力。明确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保证人力、物资和资金投入;加强重点危险源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较高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进行重点管控;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和职业卫生管理。
四是加强区域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符合各城市定位的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负面清单管理,建立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区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完善城镇新区、产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等区域的公共安全设施布局,加强对各类功能区风险因素的辨识及风险评估;落实区域安全运行风险预防控制措施,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规划、技术等措施,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完善产业园区等区域的公共安全设施布局,在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开展产业园区风险评估,实现从建设到运营的全过程风险预防控制。
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作用。建立风险预防控制全社会参与机制,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风险预防控制工作,健全和畅通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群众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监督、自觉举报的积极性,推进群防群治;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运用保险费率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自觉主动的防范事故风险;加强风险预防控制支撑能力建设,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社会化支撑,提高全社会风险防控能力。
三、落实《意见》的保障措施
《意见》就加强落实工作提出4项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综合决策、协调落实、督查考核工作制度。二是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完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三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健全完善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四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明确各单位、各岗位人员风险预防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责任、内容和标准,强化监督问责,对风险预防控制工作不力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和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