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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决策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发布时间:2016-11-02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浏览次数:182
———《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出台

    日前,我市政府七届三十九次常务会通过了《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标志着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在科学化、法治化轨道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明确重大决策范围

    《规定》对重大决策范围进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具体包括: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具体事项。

    明确重大决策相关部门权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履行重大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每年于政府工作报告通过后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临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并及时纳入决策目录。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决策程序义务,做好决策承办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重大决策程序。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应当参加重大决策事项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特别重大复杂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参加重大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市政府在集体讨论重大决策事项前,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决策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重大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市政府领导人员不得要求法制机构事前确定审查倾向。

    明确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事项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提请合法性审查建议书,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和重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依据;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法制机构应当明确告知重大决策承办单位于5日内补报;未按时补报的,可以退回报送的材料。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决策草案,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