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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19-000810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6-28
标  题: 盘政办发〔2019〕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19〕28号 发布日期: 2019-07-01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9〕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次数:70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兴隆台区实行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县(区)管校聘”改革,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教育思想为指导,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岗聘人、教师有序流动的用人机制,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岗位管理、强化考核”原则,充分挖潜、规范管理、提高效能,促进教师资源合理布局、均衡配置,推动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抓手,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完善教师聘任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切实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责任感、使命感与危机感;完善教师轮岗交流机制,盘活教师资源,用足师资存量,合理配置和使用师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把办人民满意教育作为推进“县(区)管校聘”新型教师人事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建立科学有序的教师队伍正常流动机制。


  2.坚持协同推进,有序实施。将“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与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强化岗位设置管理、聘用合同管理、加强岗位考核等协同配套、联合推进、有序实施。


  3.坚持统筹兼顾,均衡配置。充分发挥改革政策的导向功能,积极引导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不断优化教师学科、职称和年龄结构,加快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


  4.坚持择优竞争,公开公正。充分尊重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意见,切实开展校内聘用管理,维护教师权益,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积极性。


  5.坚持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对“县(区)管校聘”推进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效果评估,根据环境变化、社会需求和群众关切,及时调整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措施。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全市(含市本级)公办高中、初中、小学。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将教师进修学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综合素质教育中心等事业单位一并纳入。各地区可视本区域公办幼儿园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实施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改革教师编制管理。


  1.创新完善编制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教师“县(区)管校聘”改革。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盘活编制存量,在事业编制使用上向中小学队伍倾斜。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优化结构、有增有减”原则,每三年对区域内教职工编制核定一次,确定编制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班级数和学生数,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城镇化进程、教育均衡发展和中、高考综合改革的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暑期对所辖各学校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并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要全面清理中小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有编不补,严禁借用(抽调)中小学教职工到系统外工作。


  2.合理使用编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保障正常教育教学需要的原则,在统筹考虑学生增减、教师退休、教师交流、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基础上,科学调配各校年度用编计划。空编学校要分期适量新增人员,防止一次性满编运行;满编、超编学校原则上不予新进教师,因学科结构性缺员或教师因重病、生育、脱产培训等临时缺员,随迁子女剧增等造成人员紧缺问题,要首先通过教师制度化交流加以解决;解决不了又必须安排的,经同级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从紧补充;要通过到龄减员、交流减员、并班减员、充实公办幼儿园等途径分流超编学校富余人员,逐步实现人编相应。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确定每年用编进人计划总量,确保专任教师符合教学需要,切实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对于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可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原则上要首先安置学校分流超编富余人员,空余编制可按照《关于完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盘教发〔2019〕12号)等相关规定采取聘用编外合同教师的办法解决。


  3.定期调整编制。严格执行校长教师实名制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暑期根据教师交流、跨校聘任、教师招聘等情况,对教师编制配备进行一次调整,并于当年9月15日前将人员编制调整名单报送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人员的编制变更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转、岗位聘任、工资审批等相关手续变更工作。


  (二)改革岗位设置管理。


  1.核定岗位总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编制结构比例内,核定区域内教职工岗位总量。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超编情况,则按照实有教职工总数核定。


  2.统筹岗位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按照学校教师人员结构、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需要和交流轮岗等情况,将各类岗位数核定到各学校。以岗位管理为杠杆,逐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打破岗位资源校际壁垒,在调整分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时,要向偏远和薄弱地区学校倾斜,适当增加不少于2个百分点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同时,在全地区教职工岗位总量内,预留不低于10%的中、高级岗位实行集中调控和管理,优先满足校长交流、援疆援藏和支教(交流)教师的职务评聘以及其他工作需要,预留岗位的具体数量和使用方式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具体情况商定。对少数超结构比例严重的学校,为鼓励优秀骨干教师成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实施调整。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到缺岗学校应聘。


  3.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学校人员规模控制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量。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等级的岗位,要注重教学实绩考核,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对全市已聘中级及以上教师实行最长不超过三年为一个周期的动态调整,尤其要强化对已聘副高级教师岗位的动态考核管理,对其聘期应承担的课时量、班主任工作、示范引领、继续教育等方面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明确高级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予以低聘或解聘处理。对于享受特殊政策[特指《盘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00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中规定的]、超出学校核定岗位数量聘任的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核定区域岗位总量时不计算在内。


  年满55至60周岁、现已评聘到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女教师,以全员聘任制为依据,在学校岗位竞聘中,若本人认为无法承担相应岗位职责,可在竞聘前提出个人退休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若本人参与学校岗位竞聘,则按实际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兑现工资等待遇。


  (三)改革财政保障机制。按照区域内学生人数和核定的教职工人数总量,根据财政供给标准确定财政经费总量,统一核定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具体到学校的经费安排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全面实施全员聘任制。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指导各中小学按核定岗位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说明书、竞聘上岗机制、聘期考核办法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要求,做好岗位设置聘任管理工作。


  1.科学设置岗位。各中小学要成立“校聘”工作专门组织,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核定的教职工数和岗位数,科学合理制定本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经教代会通过(教职工人数较少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开展岗位竞聘。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具体竞聘办法参照《盘锦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指导意见》(盘教发〔2017〕23号)]。鼓励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和学校积极探索建立校内竞聘、片区竞聘、跨片区竞聘等多种形式竞争上岗和组织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教师可以在学校内、片区内竞聘上岗,也可跨片区(跨校)竞聘上岗。跨片区(跨校)竞聘岗位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孕期哺乳期人员、重病人员、援疆援藏人员、3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返校教师及经县(区)教育局批准的外借人员,一般应在原聘用学校续聘。学校与各类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区域内统筹调剂。对竞聘后未落实岗位的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竞聘结果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当的组织推荐和调剂。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的教职工,当学年度起实行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不超过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教育质量考核奖等奖励性待遇。次年仍未竞聘上岗的教职工,学校可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规定,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


  4.调整教辅聘任。原则上非教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5%,逐步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岗位、工勤岗位退出事业编制管理范围。转岗从事教辅、工勤工作为主的教师不再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系列。


  5.深化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不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以核减的工勤人员编制为依据进行预算安排,由本级财政保障。


  (五)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


  1.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建立不同工作岗位的分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各校要结合实际细化标准,制定具体考评实施办法。


  2.完善绩效考核。健全教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学校不同岗位(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分类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适当拉开和体现学校不同岗位的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差距,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优表彰、职称评聘、工资分配以及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作为续聘、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评优评先、予以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并按低聘或转聘后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六)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常态机制。


  1.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职)满9年及以上的校级领导和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均应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本地区应交流对象的10%,其中参与交流的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以及中高级职称教师要达到交流对象的20%。


  2.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保障机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经历要纳入人事档案管理,并与评优评先、晋职晋级挂钩;教育行政部门对交流轮岗到农村和边远学校的校长教师,参照《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选派优秀干部到镇村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办发〔2018〕3号)中“派出单位要结合派出干部所驻镇村实际,按照派驻干部实际驻镇村天数,从办公经费中为选派干部予以生活补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高不能超过1000元”酌情考虑其交通及伙食补贴,在公用经费中列支;逐步在有条件地区实施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计划,为交流轮岗校长教师提供生活和工作基本保障。


  (七)加强边远地区、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1.实行定向招聘。2018年以后新进教师统一实行岗位到校的定向招聘,招聘政策要向边远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定向招录到边远地区、薄弱学校的教师,原则上五年内不得交流、调动。


  2.鼓励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边远地区、薄弱学校支教讲学。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支持,也可以在受援学校待岗教师绩效扣缴费用中列支。


  3.严格实行相关职务评聘政策。城区现有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边远、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参评特级教师、县区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时,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或在边远、薄弱学校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八)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1.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教育系统学校编制总量后,对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编制配备方案不加干预;但对新招聘教师、从域外调入教师要进行严格把关;对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制度化人员交流调整方案不加干预,但对此外临机交流调动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教育系统学校岗位设置总量和结构后,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岗位配备方案不加干预;但对新招聘教师、从域外调入教师要进行严格把关;对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制度化人员交流调整方案不加干预,但对此外临机交流调动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3.财政部门核定教育系统学校财政经费总量后,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分配方案不加干预,但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必要时进行专门审计。


  4.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编制、岗位、经费配置具体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实行局党委集体研究、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必要时报送政府审定的决策方式。


  5.学校在实施聘任制时,必须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具体方案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学校党支部研究确定,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教代会(规模较小的学校为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


  6.市、县(区)纪委、监委对改革进行纪律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作为、滥作为进行问责;对借改革之机以权谋私或阻挠改革进行的一律严肃查处。


  7.此项工作全程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2019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各县(区)“县(区)管校聘”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二)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岗位总量和经费总量的核定。若此次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总量核定的地区,则以2019年现行教职工编制、岗位总量为准。


  (三)2019年8月25日前,完成各学校教师聘任、交流工作,全市中小学全面进入“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阶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市、县两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的联动机制,统筹协调,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本区域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点,健全风险评估机制,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


  (二)强化宣传引导。市、县两级各相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中小学教师“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教职工的认同和支持,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改革举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及时排查研判,制定预案,积极应对。


  (三)规范操作程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师维权服务机制,对“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健全校务公开制度,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畅通教师申诉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健全督查机制。市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强化跟踪督查,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县区积极稳妥实施教师“县(区)管校聘”改革。市委改革办、市政府督考办要开展专项督查。


  各县区在改革中遇到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报告,以便及时协调和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附件:盘锦市中小学教师“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盘锦市中小学教师“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潘元松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利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刘建平  市委编办主任


          宋全明  市教育局局长


          崔  建  市财政局局长


          王贺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提名局长人选


          李吉峰  双台子区区长


          耿  敏  兴隆台区区长


          王  超  大洼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宋全明(兼)。



    文件解读:《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9〕28号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