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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8〕3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三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07-02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8〕3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三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次数: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三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三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政策落实、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工作。

  拓宽途径,扩大需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县区、经济区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房屋租赁产业健康发展。

  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和进度要求,坚持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与完善体制机制相结合,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要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多种所有制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城镇住房保障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选择房源。逐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5%。初步形成管理到位、服务规范的租赁住房市场。

  二、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末,各县区、经济区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达到3%。

  2.工作任务。

  (1)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94号)精神,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引进大型外埠综合型房屋租赁企业进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

  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经营,享受生活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激励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加强土地供应保障。鼓励各县区、经济区盘活存量土地,按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将租赁用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竞争条件,即同等条件下,配建租赁用房比例高的开发企业优先竞得地块,引导房地产开发配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3)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探索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放宽租赁用房限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末,各县区、经济区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初步完成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初步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和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达到4%。

  2.工作任务。

  (1)大力加强市场监管。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市住建、公安、工商、执法、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规范中介企业服务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标准,规范中介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要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发挥中介机构在住房租赁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发挥街道、社区及物业企业作用。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及物业企业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优势,指导街道、社区及物业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做实做细租赁市场发展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加强引导,市场化运作。各级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社会主体发展租赁业务,成立租赁企业。各县区、经济区在本辖区范围内至少成立1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三)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末,住房租赁市场制度基本形成,基本建成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公租房保障方式,编制完成“十四五”住房建设规划。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达到5%。

  2.工作任务。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房屋租赁行为确定、租赁房屋规范、登记备案、违规行为处置等方面不断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相关法规、规章。(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编制“十四五”住房建设规划。各县区、经济区将租赁住房供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建立市住建、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市住建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工作。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公安、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财政、教育、国资、规划、地税、国税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经济区要深入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调研工作,制定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滚动发展工作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三)加强舆论宣传。新闻媒体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鼓励提倡租房居住的消费观念,让广大群众树立租赁住房也是实现“居者有其屋”有效途径的思想,逐步形成建立住房租赁市场长效机制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相关部门督导考核内容,采取多部门联合方式,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相关部门责任人实行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