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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6〕14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11-11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6〕14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1 浏览次数:190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行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关于推行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经济区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6〕116号)精神,开展好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工作,实现审批提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是指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局)指派代办员无偿为项目申请单位全程办理项目审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代办服务范围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大洼临港经济区、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区和盘锦高升经济区8个经济园区以及县区辖域范围内符合地区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民资、外资、国资等项目。具体服务产业方向由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自行确定。

    第四条  各县区及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要建立起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工作,保障代办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审批代办机构设置及代办员配备

    第五条  行政审批局必须设置审批代办机构,设在行政审批局服务大厅,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工作的实施,推进审批代办服务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要根据投资项目数量合理配备代办员,原则上每3—5个投资项目配备1名代办员。

    第三章  代办内容及项目申请单位、代办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  代办内容:

    (一)代办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权限范围内全部审批事项;

    (二)代办市级及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

    (三)代办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

    (四)协办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事项;

    (五)协办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其他合理合法的服务需求。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局;

    (二)及时、真实、充分提供项目报批相关材料, 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报批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行政审批局提出的要求,及时有效对报批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五)其它应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代办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帮助项目申请单位准备各类报批材料;

    (二)协调项目申请单位、行政审批局、市直及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推进代办事项的办理;

    (三)对代办事项进行督促催办;

    (四)完成其它代办相关工作。

    第四章  代办流程

    第十条  代办工作流程分为:委托、受理、承办、办结四个阶段。所代办事项自受理至办结全程由代办员代为办理,做到项目申请单位与审批部门“两不见面”。

    第十一条  审批代办机构应为项目申请单位提供代办业务咨询服务。项目申请单位申请委托代办时,应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申请单》(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批代办机构在收到《项目代办服务申请单》后,立即对申请代办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代办条件的,当场填写《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样表见附件2);当场由行政审批局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办协议》(样本见附件3);当场赋予代办项目电子编号,并将代办项目及项目电子编码上传至网上审批平台;当场确定代办员,实现代办员与项目申请单位经办人对接到位,当场办理代办业务。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项目办结后,应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填写《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样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申请单位要求终止代办的,应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单》(样表见附件5),终止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代办服务要做到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程序简单的事项,当场或当日办结;涉及多个审批窗口或多家审批部门、办理程序相对复杂的代办事项,应在我市出台的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相关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尽早办结。

    第五章  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要建立代办事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行政审批局负责人召集,及时协调解决代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无法解决的问题,由行政审批局及时上报同级政府或经济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局要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代办服务模式,为代办事项开设网上专用办理通道,逐步实现代办事项网上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局所代办事项,除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必须由项目申请单位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无偿代办。代办过程中所涉及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严格遵照《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执行,凡未纳入《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审批受理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代办员要从行政审批局内部选拔,也可以从其他部门选拔优秀青年干部到代办员岗位进行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经历将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代办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待人热情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项目申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项目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要自觉接受外界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要将代办工作纳入对本地区行政审批局的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考核管理。对符合代办条件的项目,行政审批局必须为其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如未提供代办服务或服务不到位,将对行政审批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代办员的动态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中懈怠推诿,影响代办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调离代办工作岗位。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将项目代办进程上传至网上审批平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对照代办项目的电子编码,对代办项目进行网上监督,督促其按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要建立代办事项回访制度。行政审批局定期召开项目申请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申请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代办工作及代办员进行评议,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各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执行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项目代办服务申请单》、《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项目委托代办协议》、《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单》(附件1—5)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代办服务申请单(样表)

         2.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样表)

          3.项目委托代办协议(样本)

          4.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样表)

         5.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单(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