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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6〕15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11-11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6〕15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1 浏览次数:117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委办发〔2016〕23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支持作用,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撬动资金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及全市重点产业、行业、企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行业定位,加强政策扶持,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按照市场规律创新发展。二是注重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适应性和主动性,探索服务方式和业务品种创新。三是正确处理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既要依法、科学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也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规范促发展,以发展促规范。

    (三)发展目标。着力发展市、县区(经济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发展规范、运行稳健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形成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商业合作机制,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在5—10倍之间。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2020年末,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7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着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使之成为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撑力量。

    (1)支持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做大做强,每个县区(经济区)也要发展一家实力较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银担”合作,提高市、县区(经济区)两级担保能力,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项目、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各级政府通过新设、增资、参股等方式,充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逐步增加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资本金,两年内达到10亿元。各县区(经济区)逐步增加辖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到3亿元以上。探索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支持通过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建立国资、财政出资与市场化渠道相结合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入省政策性再担保体系,争取获得省再担保机构一定比例或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集团化运营,加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开展业务创新,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产品及服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银行准入标准。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规运营,逐步提升管理水平,优化财务指标,提高与银行机构的合作能力。[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和完善对所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适度降低盈利标准,提高对重点产业项目、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着重考核担保业务规模、户数、担保费率等体现政策性和社会效益的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侧重服务重点产业项目、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

    (1)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提升综合实力。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或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探索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政府信用的混合所有制模式,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做精做细专业领域,充分发挥“接地气”优势,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加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完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实力和信誉。[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创新和扩大融资担保业务,助推产业结构调整

    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坚持主业、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对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集合债和集合票据等方面提供增信服务;尝试开展与信托、租赁、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创新开展针对地区特色产业的担保业务;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灵活创新反担保措施,扩大反担保抵(质)押物范围,提高与银行差异化的服务水平;开展非融资性担保等多元化的增信服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延长担保期限,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助推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领域开展担保业务,积极服务政府重点支持的目标企业和产业,撬动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反担保方式、设立专营机构、开展特色服务,为重点产业和科技企业增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合作模式

    1.鼓励“银担”互惠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简化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手续,深化“银担”合作;对纳入省再担保体系和市政府性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重点产业项目、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合作银行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促进形成相互信任的稳定合作关系。建立政府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实现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盘锦银监分局]

    2.优化“银担”合作环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重点产业项目、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的融资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支持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客观、专业的参考依据;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

    3.加强风险处置协同力度。在处置业务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沟通和统筹,协调一致寻求解决措施,并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区别对待,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科学运用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以及资产重组等手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能简单抽贷、断贷甚至恶意转嫁风险;加大对恶意欠贷行为的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将为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四)严格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1.按照属地化原则对融资担保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对所辖区域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的融资担保行业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向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报送情况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严守风险底线。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分类监管,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严格遵守资本金管理、业务集中度、关联担保、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等审慎性监管规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密切配合,做好融资担保机构市场退出期间的担保责任后续处理和风险化解工作,做好发生单体风险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处置工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上报、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建立负面清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产能过剩和国家调控行业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合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利息贷款提供担保;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充分考虑负面清单内容,依法合规开展担保业务,控制好风险。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上限。[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

    4.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监管部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监测研判能力。推动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加大金融监管力度,防范金融系统风险。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强化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出落实意见,分清职责,逐项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环境

    落实国家税费减免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规范抵(质)押登记,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质)押登记的,相关登记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相关登记部门要根据企业需要,合理确定抵(质)押登记政策,使登记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相关登记部门要为融资担保机构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重点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担保费补贴。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向融资担保机构开放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内控制度,按规定流程开展担保业务。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