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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6〕9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6-28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6〕9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8 浏览次数:144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程序,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与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需求主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控的要求,健全完善全市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要信息资源库、重点业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完善电子政务规章和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政府履职相适应的电子政务体系,推动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软件开发、硬件配置、运行维护等相关标准。

    (二)需求主导,注重实效。各部门实施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要求,以需求为主导,以发挥信息系统效能为重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互联整合,资源共享。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要充分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网络和信息资源,促进互联互通,推进相关行业和领域之间的共享与业务协同。

    (四)保障安全,促进发展。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为国家、省安排配套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大型基建项目中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各区县、经济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指:以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移动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的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新建、续建(改扩建)及升级改造项目,同时包括通信线路租用、系统运行维护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四、职责分工

    (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作为电子政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方案审核。

    (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负责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核,确定招标技术参数,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决算审核和评估等工作。

    在实行政务内网、政务外网、互联网归口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出口,对各单位现有的非国家专网(含特殊要求的专网)的电子政务设备实施集中管理,对现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进行整合,推进政务部门间公文传输、联合审批等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三)市发改委负责对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立项审批,会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对符合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项目监督管理与评估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参与年度建设计划草案编制,对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制定、年度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项目预审及审核

    (一)项目预审

    1.各单位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初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申报次年本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填写《盘锦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

    2.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技术方案、资源整合方案、设备选型、投资匡算、安全评估和保密事项等内容),报送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将各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纳入“盘锦市电子政务项目储备库”。

    3.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对各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二)项目审核

    1.市发改委根据全市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出具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初审意见,依据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工作。项目经立项审批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联合下达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

    2.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根据立项批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中的硬件、软件、监理和后期维护费用等审定招标技术参数,并提出采购建议价格。

    3.市财政局依据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市发改委立项批复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出具的专家采购意见等相关文件,审核编制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项目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4.对未列入年度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须在当年建设的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照上述程序报批。

    六、项目实施及管理

    (一)项目实施

    1.各项目建设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符合要求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中确需变更技术参数的,在项目预算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经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2.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3.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对原方案有重大调整或总投资调整超过已批复额度10%的,项目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市发改委重新申报,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监督管理与评估

    1.各项目建设部门要接受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政府采购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遵循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涉密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须有安全、保密部门参与验收。项目运行一年后,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运行状况和应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质量保证金。

    3.各项目建设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所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市财政局要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4.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根据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运行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未达标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部门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发改委将暂缓其后续项目以及其他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