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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6〕9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6-24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6〕9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156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实施意见》和《关于着力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的实施意见》的细化落实,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1+5”实施意见为总揽,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建立“个转企”对象培育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优化便捷准入。建立部门工作协作机制,齐抓共管,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切实营造公平、便捷、高效的“个转企”环境。2016年12月31日前全市实现“个转企”3000户。

    三、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2.坚持标准,规范管理。遵循市场规律,紧密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且对“个转企”工作存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

    3.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的顺利实施。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

    (二)具体标准

    1.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个转企”,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纳入(以下简称“个转企”)培育库;

    (2)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达到15人及以上的纳入“个转企”,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

    (3)建筑业:资产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个转企”,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

    (4)批发业:从业人员达到5人及以上的纳入“个转企”,5人以下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

    (5)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达到8人及以上的纳入“个转企”,4人以上8人以下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

    2.经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4.有2家以上(含2家)具有连锁性质门店的个体工商户。

    5.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该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任务指标

    1.市工商局:全年拟实现“个转企”2600户。其中: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40户,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90户,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70户,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40户,辽东湾工商分局110户,辽河口工商分局50户。

    2.市国税局:全年拟实现“个转企”200户。

    3.市地税局:全年拟实现“个转企”200户。

    (四)政策扶持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工商、税费、金融、社保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新政策。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要在“个转企”的推进过程中,切实将优惠扶持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确保“个转企”轻负担过渡,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政策详见附件2)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

    四、工作计划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

    市工商局(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对所辖区域符合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建立“个转企”档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即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

    市工商局(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在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个转企”培育库,落实扶持政策,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顺利转型升级为企业。各成员单位月进度指标如下:

                 季度

单位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合计

(户)

市工商局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4

114

114

108

44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9

162

192

137

590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4

162

162

162

570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0

170

300

300

840

辽东湾新区工商分局

15

33

31

31

110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工商分局

6

16

20

8

50

市国税局

40

60

60

40

200

市地税局

 

30

90

80

200

全市合计

418

747

969

866

3000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要按照税费、金融、社保政策标准,予以政策扶持。“个转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个成员单位的督导力度,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半年点评、年考核制度,确保“个转企”取得实际成效。

    (三)考核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1日—31日)

    “个转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及时做好总结,改进工作方式,推广经验做法,谋划2017年“个转企”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一是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是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个转企”统计工作制度,依据部门工作职责,每月2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个转企”有关数据及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全市“个转企”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个转企”台帐,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强化督查指导。强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督查指导力度,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落实。


    附件:1.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政策

 

    附件1

        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副市长

    副组长:苑秀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玉平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毛延红  市金融办主任

            何  敏  市人社局局长

            肖玉峰  市国税局局长

            汪彦复  市地税局局长

       
    附件2

        盘锦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政策

    一、工商扶持政策

    1.工商登记程序。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以按“一销一立”程序办理,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转企,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只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注已转企即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2.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且企业投资人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致的,不需重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登记。

    4.相关审批事项。只要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5.提供优质服务。工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为转型个体工商户办理质监、税务、住建、国土、环保、安监等有关手续提供服务。

    6.“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行

    二、税费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个转企”后,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4.“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5.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6.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7.鼓励“个转企”企业技术创新。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民营企业,免征增值税。

    牵头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行

    三、金融扶持措施

  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2.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帐户提供便利。

  3.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配合部门:各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长期实行

    四、社保扶持政策

    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地税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