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4〕34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废止)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4-05-19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4〕34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0号)要求,结合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现就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436元/月调整为每人480元/月,调整幅度为10%;县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348元/月调整为每人383元/月,调整幅度为10%。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37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9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300元,调整幅度为10%。
二、发放时间
调增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低保标准提高后,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严格核对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坚决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
(三)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把低保救助工作落实到位,认真执行《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扩大重病重残人员救助范围,将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单独申请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加强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低保标准提高后,要迅速做好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档案名册,落实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问题。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