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1〕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4-15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1〕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提高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中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范围
全市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幅度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职工月工资总额的9%提高到10%,职工缴交比例由月工资总额的9%调整到10%。
三、缴存工资基数
按照2010年年底职工月工资总额计缴。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