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1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3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1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2主要职责
三、风险分析
3.1危险性分析
3.2分类
3.3危险源监控
四、预警与响应
4.1预防与预警
4.2应急准备
五、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启动
5.2应急响应过程
5.3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应急资金保障
6.3物资和装备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宣传及通信保障
6.6医疗救护保障
七、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修订
7.4责任与奖励
7.5预案备案
7.6宣传教育
八、附则
8.1签署与解释
8.2预案的实施
九、附件
1.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单
2.盘锦市应急管理系统通讯录
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有效预防、控制和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准确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适用《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称预案)。
1.3.2本预案指导范围包括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1.3.3本预案适用于Ⅲ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50人伤害、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负责安全工作副市长、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组长为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副组长包括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盘锦军分区首长、市质监局局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盘锦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盘锦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电信盘锦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2主要职责
2.2.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优化配置应急资源、组织建设应急平台、应急宣传、培训等工作;险时主要承担协调、技术支持、跟踪应急处置进展、应急值守、信息传达等工作。
2.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Ⅲ级及Ⅲ级以上事故: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派出或指定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行使现场应急指挥、协调、处置等职责。
现场指挥长一般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也可以由市应急领导小组临时指定。副指挥长一般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现场指挥长根据需要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2.2.3现场抢险指挥组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派专人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盘锦供电公司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专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事故范围,决定是否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参照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抢险方案;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抢险队伍实施排险抢救;指挥各工作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人员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工作。
2.2.4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卫生局、市气象局、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提出检测数据、事故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应安全数据,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及现场抢险指挥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坚守岗位,随时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发现超标立即报告现场指挥组;事故抢救结束后,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指挥组。
2.2.5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故所在地政府及部门参加。根据现场指挥组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2.2.6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当地政府及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指定的安全区域对伤亡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2.2.7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各新闻媒体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2.8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安置;安排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2.9通信联络组
由通信部门负责,有关通信公司参加。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救处理期间专项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危险状态警示的群呼功能;根据事故情况,实施对有关领导和人员的紧急接入功能;通信公司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的通讯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通讯畅通的技术方案。
2.2.10供电保障组
由盘锦供电公司负责,必要时市消防局给予协助。负责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保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实施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在特定条件下提供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及保障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2.2.11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专家,由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负责,在应急状态下调动相关专家组成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2.2.12事故调查组
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参加(按规定属国家、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调查组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准确核实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环境影响情况;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确认事故原因及责任;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风险分析
3.1危险性分析
我市地处辽河入海口区域,洪涝、地震、强对流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多发;辖区内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建筑等企业较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多类型风险。
3.2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3.3危险源监控
相关单位及相关企业对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监控,严密其安全状态,观测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危险监控需要采取的措施有: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程序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逻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四、预警与响应
4.1预防与预警
针对获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灾难,要开展风险分析,危险源监控,完善预警监测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预报和预测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部门应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预报信息:
(1)经风险评估得出的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灾难事故;
(2)各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3)各安全生产机构上报的信息;
(4)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电话。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部门和专家,根据预报信息分析、判断突发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势态的发生、发展,及时上报。
4.1.2预警
有关人员将信息汇总、分析后,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发生发展的态势,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的发生态势,发出预警预报,并通知有关应急组织机构和公众采取相应预防行动。
市应急领导小组对预警的突发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预警指令;
(2)及时向各单位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
(3)相关单位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采取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5)达到Ⅲ级以上事故标准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政府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准备
接到事发单位报告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故信息,依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2)通知相关部门;
(3)跟踪事发单位应急处置动态。
五、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生产企业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1)发生Ⅰ、Ⅱ、Ⅲ级突发事故;
(2)发生Ⅳ级突发事故,相关单位和企业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或帮助;
(3)受省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应急联动要求。
5.2应急响应过程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的过程分为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控制及救援行动、扩大应急、应急状态解除和后期处置等步骤,应针对应急响应分步骤制定应急程序,并按事先制定的程序指导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经相关部门监测符合安全条件,现场指挥部应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建议结束本预案实施。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发出结束本预案的指令。
六、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市消防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华锦集团)以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
6.2应急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对应急工作年度专项资金作出预算。
6.3物资和装备保障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依据事故应急处置的需求,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应急物资库。
6.4技术保障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我市应急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技术保障。
6.5宣传及通信保障
市委宣传部、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电信盘锦分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宣传及通信保障。
6.6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护保障。
七、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水平。
7.2预案演练
按照“谁编制、谁组织”的原则,应急预案应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7.3预案修订
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修订;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编制本级别的专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无特殊原因每两年修订一次。
如有以下原因,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2)通过演练或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或漏洞;
(3)组织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或其它原因。
7.4责任与奖励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或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相关的法规对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备案
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对下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负责备案、存档。
7.6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指导所属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所属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发生。
八、附则
8.1签署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发布实施,由盘锦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附件
1.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单(略)
2.盘锦市应急管理系统通讯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