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10〕1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3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10〕1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拟定的《盘锦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盘锦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和主要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市卫生、安监、劳动、总工会、工商、环保等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通过采取宣传活动、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建立职业危害项目评价及其卫生审查制度等措施,不断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同时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近年来,职业病危害得到了较好的控制,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病防治投入不足,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没有形成合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违规生产;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力量较弱,县(区)级职业病技术服务能力不强,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这一根本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防治工作体制,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我市职业病发病水平要处于全省较低水平,职业病防治体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保险体系逐步完善,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指标为:
1.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农药、苯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比2009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提高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率,尤其加强县(区)级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65%以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率达7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75%以上。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80%以上;职业病监督覆盖率达比2009年提高10%以上。
6.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8.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与职责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我市至少要建立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至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
2.落实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6.加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为农民工的提供符合要求的作业场所。
7.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增强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借助经济手段,在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对劳动者的保护政策。
(二)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1.尘肺病防治。以建材、机械制造等矽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水泥厂、小耐火厂等,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石油、化工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强化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专项整治,开展职业中毒隐患排查,加快石油、化工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实施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新化学品的监管,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管,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
(三)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开展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逐步达到覆盖全市。加大投入,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改善监管机构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2.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大力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从事职业病技术服务工作,提供优质快捷的职业卫生服务。
3.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水平。依托现有信息传输网络或电子政务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掌握职业病发病规律和动态趋势,开展职业病监测和预警,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4.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职能分工明确、保证需要的市、县(区)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等部门按照分工,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设备,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反应迅速、信息畅通、保障有力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
5.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各县(区)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新举措,稳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将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6.完善工伤保险、职业病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待遇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及时对职业病确诊人员,落实有关政策,确保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对职业病的贫困家庭,符合社会救助的实施补助。
7.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8.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对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发生的科技研究,加大经费投入,以职业危害严重的关键控制技术和防护能力为重点,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职业卫生法律性文件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律性文件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人员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并组织成果推广应用。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患者家庭实施社会救助。
市国资委、招商、环保、工商、相关企业等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好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完善法制保障
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医疗救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考核评估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