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6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困难居民实施医疗二次救助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6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困难居民实施医疗二次救助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居民实施医疗二次救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对困难居民实施医疗二次救助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居民医疗二次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全市困难居民因病致贫问题,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对困难居民实施医疗二次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人员和城市的“三无”及农村的“五保”对象。
二、救助原则
坚持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实施医疗二次救助的原则;坚持门诊大病、慢性病救助与住院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救助标准及项目
(一)救助标准: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我市困难居民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慢性病医药费,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政府再按70%和80%给予二次救助(含住院起付线)。当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 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所发生的医药费当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二)门诊救助项目: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有心、脑血管病变、肾病等并发症之一者)和胰岛素依赖型,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右心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精神病,癫痫病,疑难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再障)。
四、救助办法
医疗二次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凡符合医疗二次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药费,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范围内报销后,对个人承担部分,持相关手续到县(区)民政局享受医疗二次救助。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医疗二次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纳入年初预算,专款专用。今年全市医疗二次救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各县(区)要成立困难居民医疗二次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困难居民医疗二次救助工作的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二次救助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与制定、救助情况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医疗二次救助的具体管理、宣传和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新农合定点医院名单、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纠纷的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名单,组织城镇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二次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管理,做好宣传
要强化对医疗二次救助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救助对象的就医情况,根据发生的救助费用情况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与协调,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同时,加强医疗二次救助的宣传,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发放传单、社区版报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做好医疗二次救助的宣传,特别是要让广大居民全面了解有关政策、措施及程序,使医疗二次救助家喻户晓。
本意见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