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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0〕9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2-22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0〕9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141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下放的职责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办理。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职责。

    2.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3.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牵头协调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及各类经济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区及各类经济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并拟订市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统计、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推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字综合、政务督查和行政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县、区目标管理环境保护内容考核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管理有关环境保护资金;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经费计划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制定地方环境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指导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地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协调市政府转交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与相关法律事务,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会;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各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普法和法制培训工作。

    (四)监督管理科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三同时”检查;受理试生产申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出验收审批意见;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质;负责上报审批的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审和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贯彻落实国家、省排污许可证相关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六)科技与环保产业科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负责省环保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参与制定地方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清洁生产,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协调全市生态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辽河水污染防治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工作。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使纪检监察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境保护局编制17名。其中:行政编制15名,工勤编制2名。核定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总工程师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一致。

    (二)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市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我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专项环境公报的发布工作,负责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编制全市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资料。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制定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保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