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9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9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按市政府《关于发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六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0〕6号)中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年检事项办理。
(二)下放的职责
1.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办理。
2.两区辖区内拆迁许可职责。
3.两区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原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指导全市墙体材料改革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原城市公交管理与行业指导职责划入市交通局。
3.将原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规划勘察、工程测绘及咨询职责,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4.将原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工程设计、勘察、测绘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四)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除规划管理、墙体材料改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除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市政工程设计、勘察、测绘职责)、原市房产管理办公室职责(除两区房屋拆迁许可下放职责、两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镇“绿叶杯”竞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工作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中长期规划;制定我市具体政策、规章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等有关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责任,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市住房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交易、房屋修缮、拆改、装修、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供热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市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类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市场准入、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工程检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工作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等,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管理全市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工程建设及相关的动迁、管理、安全、应急等工作;负责绿叶杯竞赛的组织、协调、实施;配合水利部门负责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
(八)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九)指导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经济分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资金使用、依法纳税等情况,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8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及提案办理、督查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内部综合协调和物资装备、接待、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建设行业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和汇编;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开发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审批、规划开发建设项目审批;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业管理许可;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屋拆迁、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许可、园林绿化资质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四)房产管理科
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拟订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拟订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研究制定拆迁政策法规,发布拆迁公告、监管安置资金、拆迁裁决、申请强制拆迁等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房改房、公有住房及房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产权归属、产权异动的协调工作;负责指导房屋产权产籍和房地产流通工作。
(五)计划统计科
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审定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工程建设和改造方案;组织重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协调解决工程立项、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工程审核工作;负责城建基础设施的统计工作。
(六)质量安全科
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政策、制度,指导、监督、协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房屋工程技术管理、质量检查管理、生产设备管理以及危险房屋检查鉴定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负责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监察工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负责制定、实施全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技术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的管理。
(九)工程管理科
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本系统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全系统技术改造、引进和开发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等其它外国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执行和管理。
(十)物业供暖科
负责拟订全市物业管理、供暖供热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和管理;负责建立供暖供热保障体系,负责管理使用保障资金和调节基金;负责全市供暖供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协调、仲裁等。
(十一)建工处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发展重大事项;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检测机构、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指导建筑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市级以上政府项目、国有投资项目、辽河油田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指导全市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立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组织建筑企业开展出国、出省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公用事业科
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指导协调城市供水、节水、道路桥涵、燃气、市政设施市场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指导年度市政设施普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自来水、燃气价格体系和财政补贴办法;负责城市供水、供气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市“绿叶杯”竞赛的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十三)建设综合稽查科
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市场、房产管理、公用事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执法监察及相关处理工作。
(十四)综合信息科
负责收集、整理、调研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情况;参与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发展战略;负责起草、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领导讲话、报告、方案、决定、意见等重要文稿;负责政务信息反馈、交流、上报工作;负责行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投诉信访科
负责拟订本系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工作。
(十六)财务审计科
负责委机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收缴、使用及上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的核拔分配及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直属企业税务登记及依法纳税,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情况。
(十七)组织人事科
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干部的管理、调配、考核及档案管理;负责复员军人的接收分配;负责党建、老干部、宣传、精神文明、职工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工会、团委、女工等群团组织的各项工作。
(十八)纪检监察室
行使纪检监察职责,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软环境建设、行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专项治理等工作;受理对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71名(含工勤编制7名)。主任(兼党委书记)职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接受水利部门监督。市水利局负责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用水标准,指导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