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6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0-12-13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6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六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用于应由市级解决的,但无现行政策支持的特殊疑难、遗留信访问题的救助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暂定1000万元。
第三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安排,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户结余资金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利息收入应继续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信访稳定相关用途。
第四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应用于解决涉及市级相关部门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三跨”信访事项,应由县(区)及县(区)以下处理的信访案件不能使用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
2.救助为主原则。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救助为主的原则,确保事关民生的信访问题得到合情合理解决。
3.侧重解决疑难、遗留信访问题原则。应重点用于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尤其是长期遗留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三分离”信访案件。
4.息诉罢访原则。通过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应使信访问题得到一次性解决,使上访群众息诉罢访。同时,市信访部门应将信访案件处理情况抄送涉案部门,便于相关部门完善政策,避免再次形成同类信访案件。
5.专款专用原则。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信访部门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相关工作经费。对于现行政策可以解决的信访案件,应交由相关部门按现行政策办理。
第五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遗留积案;
2.责任主体不清的复杂疑难案件;
3.司法途径穷尽,上访人生活困难,需要法外救助的涉法案件;
4.需要稳控的“三跨”、“三分离”信访积案;
5.上访人因生活困难,在上访过程中发生且不能自理的交通费、伙食费;
6.国家和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交办的需要重点解决的信访案件;
7.市信访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信访案件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市信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协助拟救助对象填报《盘锦市信访稳定专项资金救助申请表》。
2.市信访局提出申请救助金额及明细并附救助原因等情况说明,市财政局对救助金额提出审核意见。
3.市信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对拟救助事项进行终审,并由召集人签署意见。
4.救助资金经终审同意后,市信访局与被救助对象签订《息访协议书》,并发放救助款。
第七条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确定;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字后实施救助;因特殊情况需支付的救助资金额度较大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审批。
第八条市信访局应将救助情况汇总并分别抄送相关涉案部门,配合涉案部门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避免同类信访案件重复发生。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及时向市信访联席会议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骗取、挤占、挪用信访稳定专项资金。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和相关行政责任。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要及时了解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