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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9〕10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锦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2-26
主 题 词: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9〕10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锦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6 浏览次数:178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盘锦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盘锦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用的管理,节省财政开支,杜绝铺张浪费和腐败行为,现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定点印刷适用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采购单位)一次性印刷5万元以下(含5万元)文件、会议材料、简报、表格、稿纸、信封、档案袋等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一次性印刷超过5万元,按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实施集中采购。

    二、定点印刷厂的确定

    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与定点印刷厂签订定点印刷协议,期限为一年。    

    三、定点印刷采购程序

    市直各采购单位实施定点印刷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选择定点印刷供应商。采购单位在实施定点印刷前,应填制《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经市财政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进行审批确认。采购单位在确定的定点印刷供应商中择优选择定点印刷供应商。  

    2.签订合同。印刷价格确认后,采购单位应与定点印刷供应商签订《定点印刷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单位和定点印刷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市采购办各留存一份。

    3.验收。采购单位在定点印刷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

    4.结算。定点印刷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验收单》、《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款审批表》及发票到市采购办办理资金结算,审核手续合格后,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定点印刷供应商。

    四、采购单位和定点印刷厂的责任和义务

    (一)采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采购单位要认真审核印刷项目、材料、数量、质量、产地、价格等情况,严格验收印刷成品,配合做好印刷工作,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2.因特殊原因,定点印刷供应商均无法满足采购单位印刷需要,必须由非定点供应商印刷的,须经市采购办批准,并按批准的方式实施印刷。

    (二)定点印刷厂的责任和义务

    1.定点印刷厂必须保证服务质量和工期,保证做到质量高,保密严,服务优,时间快。各定点印刷厂必须与采购单位签订定点印刷服务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印刷服务。   

    2.定点印刷厂要按照大宗印刷品计价方法,实行合理定价、取费,严禁弄虚作假,抬高计价。要对价格和印刷质量、服务规范等,向采购单位作出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3.定点印刷厂有权拒绝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因印刷技术欠佳或因纸张劣质等造成的损失由定点印刷厂负担。

    五、监督检查

    1.市直各部门要在做好本单位定点印刷采购工作的同时,严格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定点印刷工作,并对本系统执行定点印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各定点印刷供应商实施日常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定点印刷价格的市场监测,对定点印刷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定点印刷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3.市财政部门将联合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采购单位、市直各部门、定点印刷供应商执行定点印刷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印刷采购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4.在定点印刷过程中,发现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印刷供应商处实施印刷或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个人印刷等问题,市财政局将提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5.在定点印刷过程中,各定点印刷供应商应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对不按服务承诺约定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违反国家规定或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不按合同约定计费标准和优惠率结算印刷费等行为,第一次视其情节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取消定点印刷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盘锦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