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已废止)盘政办发〔2008〕5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村屯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9-01-19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已废止)盘政办发〔2008〕5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村屯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屯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政府加快启动城市规划区内村屯规划编制工作,并将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过程中,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同时重申,要严格执行严控区内不得审批农村居民建房的相关规定,严控区范围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5〕13号)执行。要严格执行规划编制法律、法规及规范,确保新建住宅的选址与城市道路、油田井站、油气管线、高压走廊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距离。
凡不上报村镇建设规划的单位,暂停民宅建设审批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