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08〕3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11-14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08〕3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减排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限期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限期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辖区内的中直、省直企业,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把限期治理任务落到实处;对县、区管辖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立即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二、各有关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抓紧制定脱硫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治理项目的实施,保证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不得建设与污染治理无关的项目。对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法加倍收取超标排污费,对企业及主要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限期脱硫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定期通报全市限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四、驻盘中直企业和省属企业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市、县(区)管辖企业的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县(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