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办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7〕6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快推进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区域内供暖锅炉房拆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1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7〕6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快推进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区域内供暖锅炉房拆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19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加快推进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区域内供暖锅炉房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区域内供暖锅炉房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进程,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维护项目实施方和锅炉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盘锦市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快推进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区域内供暖锅炉房拆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拆除原则及任务

    ⒈ 拆除原则。一是对环境污染严重、锅炉热效率低下、供热质量差、发生弃烧弃管行为、擅自违规建设的锅炉房先予拆除的原则;二是与实施联片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协商拆除与依法强拆相结合的原则;四是维护锅炉房产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⒉ 拆除任务。到2009年9月底前全部拆除双台子区城区内大小167座供暖锅炉房。通过2005年、2006年连续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已拆除供暖锅炉房18座,现剩余149座,锅炉198台,总计681吨位。其中产权为国有的66座,产权为业主和集体所有的38座,产权为个人所有的45座。

    2007年计划拆除供暖锅炉房34座(时限9月底前),拆除锅炉43台,总计199吨位,其中产权为国有的18座,产权为业主和集体所有的4座,产权为个人所有的12座。

    2008年计划拆除供暖锅炉房72座(时限9月底前),拆除锅炉99台,总计288吨位。其中产权为国有的30座,产权为业主和集体所有的19座,产权为个人所有的23座。

    2009年计划拆除供暖锅炉房43座(时限9月底前),拆除锅炉56台,总计194吨位。其中产权为国有的18座,产权为业主和集体所有的15座,产权为个人所有的10座。

    二、拆除方式

    针对锅炉房产权分为国有、业主和集体、个人所有的不同形式,按照相关文件及法规政策,提出以下具体拆除方式:

    (一) 产权为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供暖锅炉房拆除方式

    锅炉房、锅炉及辅机设备、管网等相关资产整体移交给项目实施方,无条件予以拆除并网。

    (二)产权为小区业主所有的供暖锅炉房拆除方式

    锅炉房、锅炉及辅机设备、管网等相关资产整体移交给项目实施方,无条件予以拆除并网。

    (三)产权为企业和集体所有的供暖锅炉房拆除方式

    对产权为企业和集体所有(包括国有或民营的企业和集体)的供暖锅炉房、锅炉及辅机设备、管网等,由产权单位与项目实施方在规定时限内协商拆除并网。

    (四)产权为个人所有的供暖锅炉房拆除方式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合格、安全检测达标的供暖锅炉房,产权为个人所有的(含个人购置、企业改制整体出售、产权转让),依据资产评估净值予以资金补偿;补偿资金由项目实施方和市环保部门各承担50%。

    对环保不合格(噪音和烟尘、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安全检测不达标的供暖锅炉房,无条件强制拆除,不予资金补偿。

    对以出租、承包等协议方式转交给个人经营管理的供暖锅炉房,应整体移交,不予资金补偿。出租、承包期间所发生的更新改造设备设施等一切费用,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发包方不存在的,按确认后的更新改造设备设施,依据资产评估数额予以资金补偿,补偿资金由项目实施方和市环保部门各承担50%。

    被拆除锅炉房的所有权人负责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资产核销、债权债务处理及锅炉相关资料移交工作;负责办理锅炉房拆除后自来水设施、用电移交关停等相关手续;负责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锅炉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并网供热。

    对未能达成拆除协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三、责任分工

    市房产局负责集中供热区域内供暖锅炉房、锅炉及管网设施设备的产权界定分类、资产评估机构的指定委托和拆迁监督协调工作。

    双台子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区域内供暖锅炉房拆除、障碍物清除、热用户信访投诉的接待处理及政策宣传解释;负责协调法院司法裁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集中供热改造区域内供暖锅炉房进行环保检测,并出具检测结论;负责被拆除锅炉房补偿资金的及时支付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被拆除锅炉房补偿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集中供热改造区域内供暖锅炉的内外部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收回使用登记证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不具备合法手续的供暖锅炉房(含锅炉及附属设备)实施强制拆除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被拆除供热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工作,并停止办理集中供热改造区域内供热企业的各种营业手续。

    市城建局、盘锦供电公司负责对被拆除供暖锅炉房及时关停水、电,并对原锅炉房涉及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二次供电进行迁移改线工作。

    市规划办负责对被拆除供暖锅炉房原始建设审批手续审核工作,负责对拆除锅炉房的占地重新进行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拆除供暖锅炉房的原始土地征用手续的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当地公安部门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四、保障措施

    ⒈ 狠抓拆除工作任务的落实。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7〕36号)要求,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办公室的各成员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制定拆除工作的实施步骤,对拆除工作倒排工期,分解任务,明确拆除进度和时限要求,并实行严格的量化管理,强化拆除进度监管,加大工作调度和现场协调的力度,保证拆除工作顺利推进。

    ⒉ 加强对供暖锅炉房的排查摸底、分类界定工作。双台子区现有供暖锅炉房数量多、分布密度大,产权情况十分复杂,产权界定评估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抓紧进行排查摸底和分类界定工作,切实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核实准确、操作合法、程序透明,保证不出现任何纰漏,坚决杜绝侵害产权人权益或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

    ⒊ 加大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工作力度。拆迁组及其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结合过去两年的检测记录和结果,抓紧对双台子区供暖锅炉房的环保情况、锅炉安全运行情况出具检测结论,进行综合认定,进一步加大对环保不达标、安全检测不合格锅炉房的执法力度,实施关停拆除,最大程度地降低拆除供暖锅炉房的成本。同时司法裁决、现场保卫工作要全程跟进,必要时可采取先予执行的办法,坚决确保拆除供暖锅炉房工作目标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