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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6〕11号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8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6〕11号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8 浏览次数:15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五日

             关于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快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步伐,实现城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走上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现就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二年时间完成街、路、巷及楼、门、单元、户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其中,2006年5月1日前,完成市区一、二级街路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对新增的地名随时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设置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国家标准和省民政厅统一规定执行。

    二、市区街路地名标志及城区存量居民住宅楼未安装标准楼门牌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新建住宅楼及其他建筑设施标准楼门牌费用由开发单位和产权人(单位)承担。

    三、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协助、监督职能。市财政部门要保证设置地名标志经费及时到位;市建委、城建局要配合做好街路地名标志安装、审批等工作;市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做好标准化地名标志的应用工作,形成各部门协作的运行机制。

    市民政部门作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排、审批、设置和管理工作。同时,要会同公安部门,配合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进度,合理安排时间,科学编排楼、门牌号码,保证地名标志设置科学、合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度情况,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