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7〕2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16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7〕2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一)促进就业协同。围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综合考虑对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等影响,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新型工业化先导示范区建设,精准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物流、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证合一”,为企业提供开户便利,按规定予以税费减免优惠。(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业补贴政策。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或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园)、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或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予以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基层创业服务机构每成功扶持一名创业者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予以500元一次性创业推介补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财政部门予以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经济实体(含创业带头人),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予以补贴。以上所有补贴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7:3配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来盘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待遇。(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
(三)优化创业载体升级。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采取政府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民间资本注入,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鼓励产业集群和行业协会开发各类创业孵化场地,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孵化周期。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含2000平)以上,吸纳企业15家以上的,补贴30万元;使用面积在3000平(含3000平)以上,吸纳企业20家以上的,补贴60万元,以上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2:1配比。(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
(四)扩大创业担保贷款适用范围。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创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个体贷款最高限额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贷款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自行确定是否将个人信用卡的分期付款记录作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依据。(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所、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各县区、经济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
(二)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盘、回盘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可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领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军分区等部门负责)
(四)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予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普惠制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按市、县区(经济区)7:3比例列支。(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予以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升至每人每月900元。(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六)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三、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一)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建立分流人员人力资源库,建立分流人员技能培训长效机制。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积极引导我市新建大项目、大企业与去产能国有企业定向对接,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企业可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相关企业负责)
(二)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农村转移劳动者可以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每人每年一次予以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200元。(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实施农村就业扶贫。各县区、经济区要积极开发一批村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返乡依法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予以不超过3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负责)
(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其就业意愿和培养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仍难以就业的,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确保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群体。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完善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做好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由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一)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优化,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传承技术改造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技能提升活动,对组织成效显著的单位,可通过申请予以适当的资金奖励,经费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二)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指导企业大力开展职工技术技能继续教育,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国家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的衔接,鼓励企业自主评定和聘用工匠技师,并积极在工匠技师中培养选拔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工匠”。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由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制度。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培训工作需要,修订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由人社部门牵头组成招投标小组,确立政府整建制购买培训的项目,培训机构在中投之后,按照标书内容完成培训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可以直补培训机构。企业新招用人员的培训、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可以直补培训机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精准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和创业补贴等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1—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各级充分就业创业街道(乡镇)、社区(村)建设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资金,用于对荣获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充分就业创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的表彰和奖励。整合现有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资源,打通各地各部门信息数据壁垒,加快建设全市统一互联互享的就业创业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五)防范失业风险。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通过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经济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按有关规定配比就业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落实有力有效,业绩突出的县(区)、街道(乡镇)予以5—10万元的奖补。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逐步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对比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提高数据应用质量,建立劳动就业数据统计公报报告制度,为加强形式研判,规避潜在风险,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