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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7〕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11-0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7〕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次数:342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精神,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工作进程,经市政府七届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创新发展要求,以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构建技术市场网络为依托、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为支撑,充分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人才的积极性,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产业一体化发展,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改革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体制。健全市场化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水平,建成理念先进、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市场化、国际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到2020年,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全市众创空间达到30家,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00项,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年均增长1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市域内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让的,可强制许可实施转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本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登记材料、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评估报告、交易协议或合同、收益分配及奖励执行情况等。

  (二)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在1个月内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2个月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予以保障。

  (三)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开。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市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予以奖励时,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在本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要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市实施转化的,要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80%。

  (四)落实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市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予以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拓展创新创业人员流动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到本市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在本市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原则上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离岗人员离岗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权利。离岗期间因疾病、伤亡等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所在单位不予承担。

  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在各县区(经济区)、园区开展“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六)探索科研干部收益分配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方案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方案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其他报酬。

  (七)改革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科研人员获得的企业横向课题经费、单位或企业予以的股权和奖金奖励、在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八)开展“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建立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支持建立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盘锦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盘锦智能制造创业投资基金、盘锦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等基金向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倾斜。

  (九)建设“链条化”成果转化孵化载体。以现有“孵化器”为基础与核心,向前端延伸建立“创业苗圃”,向后端延伸建立“加速器”,实现“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梯级孵化体系,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网络化、便利化、阶段差异化的专业孵化服务平台,加速成果转化工作进程。

  (十)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推进中国科学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盘锦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机构予以支持,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奖励。

  (十一)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依托与我市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中科院沈阳分院、大连理工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加快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领军人才,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人员队伍。

  (十二)推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搭建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加强与域内外科研院所的交互对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十三)强化对省属科研院所的服务。采取省市联动、“管家式”服务方式,及时掌握省属科研院所成果在本地转化中遇到的问题,一事一议,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在盘的省属科研院所可享受我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相关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政策,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结合实际,简化、清理和取消束缚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科技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建立监测评价机制,针对成果转化中的难点问题,加强与省、市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主要领导的目标责任考核中,推动成果转化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成果转化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全面了解、主动参与、积极支持,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