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6〕5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12-12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6〕5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提高监护职责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原则。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提高家庭抚养监护能力,营造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等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原则。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到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原则。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统筹兼顾相关工作。针对困境儿童的各项困难,将困境儿童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普惠制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结合起来,确保机制共用、资源共享、行动协调。
(三)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促进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保障基本生活
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将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并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重病和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适当予以倾斜,医疗救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要适当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贴。各县区、经济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
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临时进行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代为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市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要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市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进行手术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六)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加强儿童福利对象保障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儿童福利对象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保对象救助政策中除特困金和低保金外的所有其他配套政策,若相关政策重复,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细化儿童福利对象界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确定为儿童福利对象,享受孤儿保障待遇:
(1)父母双亡的;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或父母双方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重残或多重残疾的,重残指一级或二级视力残、肢体残、精神残、智力残,须持有相应残疾证,多重残疾指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②重病的,指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艾滋病,须提交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③失踪的,指被列入县级公安机关失踪人口数据库1年及以上;④长期服刑在押的,指刑期1年及以上,须提交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⑤强制戒毒的,须提交戒毒部门出具的强制戒毒证明。
3.提高低保家庭中困境儿童的救助标准。对低保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尚在接受国家认可的正规学历教育的学生),提高低保金分类救助标准10%。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计、人社、公安部门、残联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有效运用未成年人社会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机制,完善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和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各县(区)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公安、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要告知或协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公安、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和市公安局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救助保护机构要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起来,承担困境儿童保障的非行政性工作。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市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市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方式,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和实施公益项目等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强化激励问责制度,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制定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配套政策。加强各县(区)、经济区,各相关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二)强化能力建设
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青童家园”“看护家庭”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此类场所的运营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县(区)、经济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区)、经济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任务分工表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牵头单位 |
工作任务 |
配合单位 |
1 |
市民政局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
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市公安局 市卫计委 市住建委 市法院 市残联 |
2 |
市民政局 |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105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
市财政局 |
3 |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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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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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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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于依法收养儿童,市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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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牵头单位 |
工作任务 |
配合单位 |
7 |
市民政局 |
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 |
市财政局 市卫计委 市残联 |
8 |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
市财政局 市卫计委 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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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
市公安局 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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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于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
市卫计委 市法院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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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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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财政局 |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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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适当予以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
市财政局 市卫计委 市残联 |
序号 |
牵头单位 |
工作任务 |
配合单位 |
14 |
市教育局 |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
市财政局 |
15 |
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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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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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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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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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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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公安局 |
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法院 市检察院 |
21 |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市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
市民政局 市法院 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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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牵头单位 |
工作任务 |
配合单位 |
22 |
市司法局 |
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要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监护帮助。 |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
23 |
市残联 |
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 |
24 |
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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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化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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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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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机关工委 |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
市民政局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
28 |
市救助管理站 |
救助保护机构要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起来,承担困境儿童保障的非行政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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