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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6〕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4-25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6〕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浏览次数:377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3日    

盘锦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我市各级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按照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已在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向财政部门申报。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PPP项目采购均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项目评审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PPP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批准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除外),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足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对项目公司的成立方式、运作模式及其他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能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法律规定的采购程序及评审标准执行;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PPP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公管办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公管办等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市政府的安排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市资本运作办、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第十七条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一并公示。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根据采购文件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平台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并公告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