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6〕1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04-12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6〕1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要求,经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严格考核,市政府决定,命名大洼县人民政府、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为2015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市的重中之重,希望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学习借鉴示范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做到规范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为推动我市“向海发展、全面转型、以港强市、建设滨海新盘锦”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