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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6〕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2-25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6〕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5 浏览次数:213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通知》(辽政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切实做到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执法计划要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计划要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相关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或执法检查任务书,无现场检查方案或执法检查任务书的,不得开展执法检查,解决随意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同时,认真完成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市、县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开展的各项检查督查任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也要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及现场检查方案或执法检查任务书,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二、依法做好委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委托乡镇、街道等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是落实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权责一致、执法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由于不是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需要履行委托执法手续后开展相关执法工作。根据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后,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同时要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档案资料。

    四、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良好形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统一标识,统一规范执法着装。在从事执法活动时要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杜绝粗暴执法。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尽可能对同类事项合并执法,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装备,满足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五、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保障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将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在公务用车改革中,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日常执法和事故抢险、应急救援用车不受影响。

    六、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根据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规定的裁量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或强制规定,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出现执法偏差,确保行政处罚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明确执法机构和配备执法人员,依法确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报备的安全生产监管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