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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5〕45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12-31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5〕45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132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15年11月25日市政府七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   

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5年11月25日市政府七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分类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县、区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导控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4.2应急物资保障

    4.3医疗卫生保障

    4.4交通运输保障

    4.5通信保障

    4.6应急测绘保障

    4.7财力保障

    4.8人员防护

    4.9公共设施

    4.10 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监督和检查

    5.4责任和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

    7.附件

    7.1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7.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7.3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流程图

    7.4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7.5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舆论导控流程图

    7.6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减轻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更具实力活力和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突出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加强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资源共享、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预防、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依靠公众力量,全社会参与,形成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有效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全市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由市政府制定印发。

    (2)市专项应急预案:是为防范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要活动保障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相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防范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应急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县(区)级应急预案:由县、区(含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县区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中、省直驻盘企业及市属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应急预案的制定由县(区)级政府作出规定。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当不断补充和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有效衔接。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政府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成立盘锦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组织指挥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盘锦军分区参谋长及市(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请驻盘部队相关负责人参加。

    市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省)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请盘锦军分区和武警部队相关负责人参加。

    市应急总指挥部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导突发事件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总指挥部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情报信息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宣传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在市应急总指挥部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省)直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市委、市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级党委、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4县、区机构

    各县区(含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协调处置工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会同相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乡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经济区和市(省)直相关部门信息监测与预警工作,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评估等制度。

    3.1.1监测

    (1)各县区、经济区和各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地震、台风、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输油气管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舆情监测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和标准,利用各种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2)各县区、经济区和各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3.1.2预防

    (1)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设施和避险区域。要加强防灾能力建设,抓好以资源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风险排查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重点水利工程、重要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通信枢纽工程、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道路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要优化布局、科学选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监管制度,各县区、经济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检查。

    (3)各县区、经济区和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相关单位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发布预警信息

    各县区、经济区和各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息、警报器、乡村大喇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3.1.4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县区、经济区和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采取的有关防范措施,避免或减轻风险与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油、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和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波及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并研判对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等,及时安排部署防范性措施。

    3.1.5解除预警警报

    根据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地区或相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对本地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处置工作负责。

    3.2.1.1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先期处置程序。

    当事发地县(区)级政府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县(区)级政府应急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作出研判,报告县(区)长或分管副县(区)长,并按照指示启动县(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应急办。当县(区)长或分管副县(区)长到达事发地现场时,应进一步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对于事发地县(区)级政府能够处置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县(区)级政府应急办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以《值班要情》形式续报市政府应急办,直到处置结束。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以及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续报相关信息,明确提出请求市政府组织协调处置。

    3.2.1.2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处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转运;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灾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运行;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应急储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干扰破坏应急处置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置,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科学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检查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党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重要机关和重点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重要建筑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主动自觉或按当地党委、政府的命令,组织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2.2信息报送

    3.2.2.1信息获取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2.2.2信息研判

    (1)部门研判。当公安、消防、安监、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分析研判,主要研判突发事件的等级、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等。情况紧急时,可第一时间电话初报,并及时以《值班要情》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办续报情况。

    (2)县(区)级政府研判。当县(区)级政府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由县(区)级政府应急办及其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对于一般、较大且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属地县(区)级政府处置,并将信息进行台账登记、分类存档,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以及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县(区)级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报告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第一时间将事件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并跟踪续报书面详细情况。县(区)级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时应根据本级应急资源、应急队伍等情况,明确是否需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或专项指挥机构协调处置。

    (3)市应急办研判。当接到县(区)级政府应急办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市应急办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研判。对于事发地政府能够处置且不会演变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市应急办进行台账登记、分类存档,同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并将事件动态信息实时以书面、电话或短信等形式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对于事发地政府在《值班要情》中明确提出请求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办要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并提出是否向省应急办报送信息的建议,待批准后及时通过电话初报情况,并以《值班要情》形式跟踪续报详细情况。

    (4)市政府研判。当市政府秘书长接到市应急办报送的重要紧急信息或敏感信息及建议后,应进一步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第一时间作出是否向省应急办报送信息的判断,经请示市长同意后,由市应急办报送。

    3.2.2.3信息报告

    (1)报告主体。按照《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盘委办发〔2013〕3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单位信息报送“三个责任人”,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真正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报。

    (2)报告标准。各县区、经济区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辽宁省重要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参照盘委办发〔2013〕32号文件),同时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拘泥于报送标准。

    (3)报告时限。各县区、经济区和各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如实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电话报告初步情况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报告基本情况不得超过40分钟,书面报告详细情况不得超过1小时20分钟,并跟踪续报。

    (4)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市公安部门以《公安信息快报》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县区及其他部门以《值班要情》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信息时要说明是否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5)报告要求。要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的主渠道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通过其他方式、渠道报告相关情况均不视为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必须坚持应报必报、即发即报原则,坚决防止阻碍、拖延和压报信息的行为。要加强部门间横向信息通报和核实,统一信息报送口径,不得擅自向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3.2.2.4信息续报

    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在事发地现场指挥的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24-86985500、86985600)、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822740、2816768)真实、准确报告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3.2.3市政府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构成市政府处置的条件:①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的。②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军地共管的、中央企业或涉外等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并视情派出应急指挥机构。③应事发地政府请求,或市(省)直相关部门、市应急办事机构的建议,或根据市政府指示,视情确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或指导相关县区、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处置。当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构成市政府处置的上述条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市政府秘书长指示,报告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应启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县(区)级政府请求,指示市政府应急办通知市应急专项指挥部(预案制定部门)或工作组(市政府副秘书长、预案制定部门办公室、预案涉及应急联动部门),应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事件情况通知应急预案涉及的联动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协同处置。需要启动《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经市政府秘书长请示市长后,由市长启动,市政府总值班室通知联动部门,视情赶赴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音视频指挥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处置。

    (2)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应急专项指挥部进行处置时,指挥长为分管副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到达事发地现场,接管指挥权并实施现场指挥。主要工作包括:

    ①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②组织相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③制定并迅速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④调度相关县区和部门提供抢险救灾物资准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保障资源;

    ⑤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⑥授权市委宣传部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和不实报道;

    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2.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风险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要适时终止有关应急措施,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及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慰、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相关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3.3.2调查评估

    (1)事发地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认定责任;总结防范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2)对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责成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评估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3)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3.3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住建、通信、服务业、电力等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人力支援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支持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导控

    3.4.1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由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市级应急指挥部授权,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授权组织发布。

    (2)发布渠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突发事件新闻中心统一部署,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地区和部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时限、范围、流程等要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权威渠道发布信息。

    (3)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依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发布形式。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

    3.4.2舆论引导

    (1)传统媒体宣传引导。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盘锦日报、盘锦广播电视台要按照市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的要求刊播动态消息,及时报道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应急能力。对于有重大影响且极其敏感的突发事件,按照市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的要求,统一组织新闻单位报道,新闻单位原则上不再自行采访报道。一般性突发事件可由事发地媒体报道,必要时请示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后组织报道。

    (2)网络媒体宣传引导。市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协调省内重点新闻网站和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正面权威信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市内重点新闻网站要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上正面舆论。

    3.4.3舆情控制

    (1)网络和手机监管。严格管理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不得擅自播发或转载未经证实的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在市突发事件新闻中心统一指导下,市网络宣传管理、新闻出版、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做好网上信息和手机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市内网站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对突发事件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监管。

    (2)舆情封堵和删除。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涉及国内重点网站的,由市网络宣传管理部门上报省网信办,并协调相关网站处理。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1)综合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其他优势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发必要的物资装备。

    (2)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消防灭火、医疗救治、地震救援、海上搜救、油矿救护、森林(苇田)防火、抗洪抢险、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通信、水、电、油、气等抢险救援专业队伍,配备专业装备,开展协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3)驻军部队救援力量。充分发挥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将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和武警支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军地协同机制、反恐联动机制,实现军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4)空中救援力量。依托军用、民用及国家、省空中救援力量,构建空中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提高空中救援能力。

    (5)社会救援力量。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报告网络。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应急物资保障

    (1)市、县(区)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强化组织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各县区、经济区和各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领导,拟定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衔接的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在保证一定数量实物储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市经信委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民政、环保、交通、农委、水利、林业、卫生、服务业、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保障工作。

    (4)各县区、经济区和各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建立军队参加社会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保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4.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应急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各相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依法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5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多种应急保障方案,不断探索新的应急通信技术手段,满足极端情况下应急指挥工作需要。市经信委负责协调通信保障工作中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4.6应急测绘保障

    市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体系,有效整合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组建应急测绘保障队伍,提升快速反应和测绘应急保障能力,为应对处置工作实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7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4.8人员防护

    (1)县(区)级政府要规划和逐步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2)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防护措施,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安全。

    4.9公共设施

    (1)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电、油、气、煤、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用实用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标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通畅。相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10科技支撑

    (1)各县区、经济区和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市、县(区)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技术支撑系统、预警信息分析评估和发布、移动指挥等系统,满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处理、视频会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功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各县区、经济区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预案演练。

    (2)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市政府相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广等部门要通过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党校要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县区、经济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救援水平。

    5.3监督和检查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省)直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不断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5.4责任和奖惩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区、经济区和各部门按照本预案和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管用实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7.附件

    7.1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7.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7.3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流程图

    7.4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7.5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舆论导控流程图

    7.6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种类

序号

预案名称

制定单位

1

盘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

2

盘锦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国网盘锦供电公司

3

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地震局

4

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5

盘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6

盘锦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

7

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市海洋与渔业局

8

盘锦市应对暴风雪应急预案

市住建委

9

盘锦市防洪抗旱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

10

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

11

盘锦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市农委

12

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市环保局

13

盘锦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食药监局

14

盘锦市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食药监局

15

盘锦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16

盘锦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17

盘锦市应急物资综合保障工作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8

盘锦市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19

盘锦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20

盘锦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1

盘锦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22

盘锦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质监局

23

盘锦市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

市海事局

24

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25

盘锦市远洋渔业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海洋与渔业局

26

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计委

27

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计委

28

盘锦市传染病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

市卫计委

29

盘锦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市卫计委

30

盘锦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市卫计委

31

盘锦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市卫计委

32

盘锦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畜牧兽医局

33

盘锦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市畜牧兽医局

34

盘锦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市畜牧兽医局

35

盘锦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新闻办)

36

盘锦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市农委(粮食局)

37

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

38

盘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

市财政局

39

盘锦市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

40

盘锦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市服务业委(金融办)

41

盘锦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市服务业委

42

盘锦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旅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