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5〕4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市场发育完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12-14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5〕4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市场发育完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4 浏览次数:260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关于促进市场发育完善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    

 

关于促进市场发育完善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建立投资自由化机制,推进新供给新动力的快速发展,强化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创新活力、创新空间和创新经济区,实现市场驱动和市场创新,更好地促进我市市场发育完善,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市场自由发育和自主完善

    (一)建立并完善投资自由机制。探索建立以辽东湾新区为试验区的投资自由区,施行“非禁即入”政策,实现投资主体在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方面的高度自主。

    (二)全面推动行政审批便利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确保“先照”后的审批环节衔接顺畅快速,打造行政审批的“现代化流水线”;加快行政事权下沉基层,实现基本审批许可就近办理;优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涉企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进一步完善市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系统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实行“首问首办”,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全部在办税服务厅内一站完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保留的“企业印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7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核准”等全部5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增加“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等67项即办事项。 

    (三)清理市场准入壁垒。严禁指定或推荐与行政审批并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借行政审批而指定或推荐诸如鉴定、评估、验资、审计、检验检测等项目,原则上一律予以禁止。

    (四)对社会资本放开限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支持社会资本以PPP形式参与提供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

    (五)试行简易注销程序。先行改革试点,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其办理退出市场登记。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市场监管体系

    (六)明确监管责任和权力界限。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公示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目录和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保证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有机融合。

    (七)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职责监管与协同监管,开展各类综合性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八)实施信用监管,实行联合惩戒。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级综合信用平台,建立健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企业的发票实行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从严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

    (九)实行“双随机”制度,杜绝随意检查。以摇号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强化执法责任,实行过错追究,强化依法管理,消除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避免重复执法,取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调查等31项进户执法项目,统筹进户执法工作,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开展国地税联合稽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十)支持基础类中介发展,促进中介服务业集聚和行业融合。鼓励与市场发育紧密相关的基础类中介业快速发展,形成以会计税务、金融信托、产权评估、融资担保、报关报检、航运代理等基础类中介为依托的中介服务体系;借助现有楼宇经济与智能社区功能,建设中介集聚区,实现中介机构与市场发育行业快速融合,提供高效便捷的嵌入式服务。对积极参与服务业集聚区或纳入楼宇经济与智能社区的中介机构,除享受相关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外,对企业迁入、运营、管理所产生的费用,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2016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的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一)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的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发涉及市场行为的咨询、文书、调解、代理、协办公证等法律服务产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

    (十二)建设统一的检验检测平台。整合全市现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跨行业整合,各部门涉及的检验检测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盘锦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做大做强检验检测机构,逐步推向市场。

    (十三)支持“WiFi盘锦”建设,推动市场服务的互联网化。实现全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乡镇中心区域、村文化广场和全市城乡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公共交通工具公益免费WiFi全覆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WiFi热点建设,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符合要求的WiFi热点予以资金支持。

    (十四)加快推进“互联网+流通”发展,扶持“祥云支撑”之下的流通服务和会展服务。推动互联网与港口、市场、百货零售、超市便利店、餐饮住宿、生活服务业、会展等产业加速融合;充分利用河蟹节、红海滩国际马拉松、大米博览会、石油装备博览会等载体,开展在外地和本地的系列会展活动,打造会展城市。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展会,给予主办单位100—5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会展企业,报请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自场馆经营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构建市场平台体系

    (十五)建设全市一体化的大数据“祥云服务”平台。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汇集经济、社会、人文、地理、自然、交通、旅游等各类数据的综合型数据采集平台和数据分析平台,依托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向社会提供基础云、服务云、信用云、企业云、政务云、物流云、金融云等“祥云服务”。

    (十六)进一步完善全市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建立标准统一、功能齐全的各级电子政务平台,重点建设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服务、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不断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市级综合信用平台建设,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支持增值利用,促进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和信息消费。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电子政务建设、维护和升级。开通网络办税服务厅,实现网上登记、申报、报税、领购发票、缴纳税款等服务;统一全市办税服务厅的内外部标识、窗口设置、功能区域,及时更换办税设备,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十七)打造盘锦港市场拓展平台,建设辐射范围内的市场快速发育区。充分发挥盘锦港对市场发育的拉动优势,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港口、物流、产业、城市”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拓展市场发育的新空间,催生新业态,最终实现市场驱动下的人口集聚和人才集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类人才引进与集聚的配套政策,为盘锦港引进且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提供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等扶持政策。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八)打造金融支撑平台。支持设立各种基金,支持融资平台建设,解决市场发育所需的资金问题;简化借贷手续,优化借贷流程,缩短借贷办理时间,有效解决借贷难问题;鼓励云融资平台、P2B平台、P2P平台等新兴业态融资平台落户盘锦,同传统金融业共同形成具有盘锦特色的市场融资平台。对融资平台涉农贷款增量部分,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对新落户盘锦的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新兴业态融资平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支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合作开展“税银互动”,市地税局与广发银行合作开展“税商贷”、市经信委与建设银行合作开展“助保贷”、市服务业委与工商银行合作开展“小微商贸企业贷款”,向银行推荐纳税诚信度高、并且急需经营发展资金的小微企业名单,实现纳税服务与金融服务的对接,使小微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融资。

    (十九)推进旅游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红海滩和芦苇荡旅游资源优势,以辽河口文化为内涵,从补齐产业发展短板入手,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完善“红马”配套设施,策划四季旅游主题活动,全力打造民宿产业,打造“红海滩+”旅游产品体系,加快“旅游强市”和“国际湿地旅游目的地”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市级基金、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等与国家、省级旅游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二十)构建创业创新平台。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和创新创业园建设,实施“盘锦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开展海外招才引智、高校企业战略合作、高新科技人才洽谈会等活动,积极打造孵化楼宇、社区、小镇,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建立创新创业俱乐部、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各类孵化器和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一次性获得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一次性获得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积极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于各县区(经济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每年补贴60万元,市、县区(经济区)按2:1的比例分担。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初创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并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五、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二十一)扶持新兴市场主体,主动把握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创新发展机遇。在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众创空间、网店、车库咖啡等创新创业类市场主体发展的同时,全力扶持认养农业、旅游推介、消费评点、体验共享、网络信贷(P2P)、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消费金融公司、民间文化传播、数据分析服务、家庭农场等新兴市场主体,从政策到资金,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扶持机制。支持发展创新工场和虚拟创新社区等新型孵化器,积极打造孵化与创业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开放式服务载体。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对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购买、使用费等给予8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分担。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5年底前,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支持市场主体业态创新,实现传统行业升级改造与新兴行业探索发展的同步化。着力发展工业设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现代流通、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产业,同时注重倾斜于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家政养老、文化、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行业,推动集多种服务于一体的大型服务综合体等建设,提前进入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智能终端相关技术研发和产品服务提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跨业融合发展。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各县区(经济区)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企业,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步伐,支持电子信息制造,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支持产品与技术创新,延长产业链条。引导绿色行业主体创新,引导市场向有利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的商品和服务拓展,将投资创业重点向生态农业、生态旅游、新能源、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生产服务能力提升和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对于从事以上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制及生产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给予一定数额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对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支持市场主体经营方式创新,鼓励跨界经营和复合服务。采取财政以奖代补形式支持跨区跨境、线上线下、体验分享等多种经营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在“互联网+”下,进行B2B、B2C、C2C、O2O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创新。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影视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十五)支持市场主体融资方式创新,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支持市场主体拓展融资渠道,从传统借贷转向线上线下自由选择,促进商业银行、小额担保平台和网络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同时积极引进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增加市场主体创新和进一步创业的资金来源。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对上市企业给予支持。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鼓励市场主体主动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开拓3D打印、机器人、基因工程、智能家居等新领域产业,对于企业在上述领域的项目建设投资方面的贷款,各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按照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的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强化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七)发挥法治对市场发育的保障作用。积极运用地方立法权,针对市场发育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立法计划,完善法律体系,构建与盘锦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的市场运行规则体系。

    (二十八)深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突出政府的职能转变,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坚持依法监管,不该管的绝不干预,该管的必须管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推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开展免填单服务、延时服务、限时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同城通办等服务措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二十九)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发育环境。充分履行部门职责,整合执法力量,着力构建“打、控、防、管”综合监管体系,强化司法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开展联合稽查,打击违反税收法律犯罪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以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公民、诚信学生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诚信盘锦”建设,实行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推动的建设方式,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监管等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信用体系,引导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推进市级综合信用平台的建设,实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强化分类服务和管理。

    七、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三十一)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