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5〕4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5-12-14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5〕4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关于建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
关于建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盘锦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聚焦全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全面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产业投资,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
(一)市引导基金以推进全市重大发展战略实施为导向,采取直接投资或参股产业基金投资方式,重点支持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精细化工、特色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企业和项目。
(二)引导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引入专业基金管理团队,利用其先进经验,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对接资本市场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促进域内企业改造升级、提质增效。
(三)鼓励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域内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域内企业占基金规模超过80%的,或国家、省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基金投资域内企业占基金规模超过60%的,市引导基金将其不高于30%的超额收益(即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应计算所得额的部分)奖励给基金其他社会合伙人。
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域内企业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根据实际投资规模给予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四)支持域内企业与国内外产业基金对接,引导开展产业资本投资、并购等业务,打通科研成果产业化、规模化链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五)对市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或参股基金投资的产业项目和企业,各县区、经济区可比照新引进企业,给予招商引资等方面政策支持。基金投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PPP项目合作、国有企业混改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支持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上市融资。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优先列为上市后备企业重点培育。对已具备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1〕7号)予以支持。
(七)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投资企业利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等资本市场融资。对成功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挂牌企业6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二、促进创业投资,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八)引导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推进科技创新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增加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创业企业加快成长。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具体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具体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九)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域内企业。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域内企业占基金规模超过70%的,或国家、省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域内企业占基金规模超过50%的,市引导基金将其不高于50%的超额收益奖励给基金其他社会合伙人。
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域内企业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根据实际投资规模给予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域内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部分,给予不高于市引导基金50%的增值收益(即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奖励。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本市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给予投资风险补助,用于弥补基金投资损失。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基金实际投资额的5%,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提倡采用“基金+孵化”模式与国内外知名投资企业合作,促进创新创业。对此类基金,除可申请市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支持外,按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政策支持孵化器建设。对基金投资且经市科技部门认定为小巨人企业的,按照孵化器所培育的此类小巨人企业数量,每个小巨人企业奖励孵化器2—5万元。
(十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可申请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市引导基金按照投资超额收益的50%向管理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投资收益由市引导基金收回。
(十三)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吸引外省、市科技型企业落户盘锦发展。基金吸引落户企业,可申请市引导基金跟投,市引导基金将不超过跟投资金最终收益的50%奖励企业,支持后续发展。
(十四)股权基金将域内开发引进先进技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参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政策,给予目标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等费用支出。
(十五)搭建政府、基金、银行等机构联动平台,推动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融资模式创新。对企业通过担保方式申请的银行贷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支持,并给予最高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费用补贴。
三、汇集社会资本,增加产业、创业发展资金供给
(十六)发挥市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吸引设立和发展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结构调整类产业基金和科技型创新创业类基金,细分投资方向,增加资金供给,推进规范化运作。
(十七)市引导基金参股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参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0%。鼓励参股基金争取国家、省同类引导基金,最高参与规模可按照国家或省引导基金约定出资的1:1配套,同步到位。
(十八)建立投资备选项目库。凡在本市注册的股权基金和管理企业,均可免费共享投资备选项目库信息,并自主做出投资选择。根据入库企业、项目涉及领域,由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前期对接和跟进服务工作。
(十九)鼓励股权基金规模化发展,对落户基金募集社会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资金奖励。
募集社会资本实缴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募集社会资本实缴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按不超过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创造基金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1.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为股权基金及其管理企业相关行政审批提供代办制、跟踪制等一条龙服务,在企业提供要件充分的条件下,营业执照等手续3日内办结。
2.办公场所购租补贴。
在各级政府(管委会)设立的孵化器内租用办公场所,三年内减免房租;租用商业用房,经认定,前三年每年按租金5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新购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600元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
3.人才聘用政策。
股权基金和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享受市级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对高管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在落户、居住、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企业为招聘享受人才政策的高管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二十一)本政策由市发改委、市资本运作办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