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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5〕23号 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军分区政治部盘锦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6-30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5〕23号 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军分区政治部盘锦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30 浏览次数:542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盘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军分区政治部《盘锦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军分区    

2015年6月24日                  

 

盘锦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包括已办理随军手续未随队的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军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军分区(人武部,下同)系统是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公务员身份、任职、登记等情况的审核。凡符合转任条件的,在接收单位规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所在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转任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办理调转手续;未落实事业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中直单位有规定的,按中直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明确驻地垂管单位范围,将垂管单位纳入计划安置任务序列,具体办法由军分区会同市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随军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相同或相近、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专业和人数,协调有关国有企业划出具体岗位和数量,保证随军家属对口安置。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随军家属,要全部给予妥善安置。无法一次性安置的,应按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逐年落实。军人所在单位与军分区(人武部)共同向地方用人单位推荐安置随军家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配偶为团以上干部、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边海防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重点安置,确保就业。

    第十三条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对符合录用(招聘)条件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妥善接收安置。

    第十四条 政府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不低于2%的比例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和操作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社区(街道)认定,地方政府可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经本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政府可通过公益性岗位给予兜底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对有就业愿望但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就业的,在领取部队随军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结合财政情况,发放生活补贴。部队补助和地方生活补助金之和达到当地(即所在县、区)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除部队补助外,地方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对持部队相应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驻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具体优待措施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培训技能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九条 驻军相对集中的县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当至少举办1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第二十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履行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职责;市双拥办,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市人社局、编办负责管理权限内公务员身份和事业单位干部身份随军家属的对口安置及符合条件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抓好随军家属创业。

    每年第一季度,由军分区政治部汇总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情况,协调提出安置计划指标,会同市双拥办搜集随军未就业家属档案,报市人社局审查。市人社局根据随军家属身份、工作经历等情况,向市编委会提出岗位需求计划和用编申请,经市编委会批准后,市人社局根据批复方案进行安置,向各接收单位主管部门下达安置任务。安置任务下达后,接收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以往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驻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