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5〕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发展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5-04-09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5〕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发展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发展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1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发展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府要说到做到,不放空炮”的重要指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加快滨海新盘锦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上级报告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报告工作制度,是“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报告重点:
(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令、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市委全体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业务会议以及全市性工作会议议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包括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简报、资料及群众来信上批示的落实情况。
(四)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省政府文件出台后,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要在20天内,通过政务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况;2个半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政策实施效果、典型做法、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凡涉及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定期报告和续报的工作事项,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要于省政府规定的报送时限前15天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政府。
(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印发后,市有关部门要在2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需要办理反馈结果的,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要在20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落实结果,有特殊报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业务会议以及全省性工作会议议定或部署的事项,要求市政府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的,由工作对应的牵头部门(未明确牵头部门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并代市政府起草向省政府报告材料,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前5天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政府;各有关县区、经济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前10天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工作对应的牵头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五)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要在20天内,通过政务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况;2个半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后每2个半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办理反馈结果的,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要在8天内反馈办理情况;20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落实结果。特殊紧急事项,按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并每月续报办理情况,直至办结。
(七)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讲话印发后,市有关部门要在2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八)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后15天内,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传达贯彻会议精神,部署落实会议要求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45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后15天内,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此后,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落实到位。
(十)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于每个季度末的前10天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12月20日前全面系统地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对市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有关部门一般应在45天内,将研究吸纳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有特殊报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十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情况,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十三)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原则上承办部门应于12天内,研究提出意见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明确办理反馈时限,并在办理期限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十五)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书面作出报告。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报告工作制度,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报送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必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要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不隐瞒、对存在的矛盾不回避,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报告内容要短、实、新,不要“穿靴戴帽”,不说官话套话。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在各地区、各部门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对重要事项进行“再督查”,动态跟踪落实情况,确保重大决策事项落到实处。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要完善工作任务考评指标体系,将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报告工作制度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认真落实报告工作制度,积极主动、措施有力、反馈及时、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报告工作制度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敷衍塞责、反馈报告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限期内未改正的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的要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