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5-02-06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精神,推动我市城市(县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本意见所称“城市”系指中心城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和辽东湾新区,“县区”系指除以上三区以外的其它县区、经济区),提升全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县区)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政策扶持、科学规划、城乡统筹、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工作原则,认真落实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政策。要以法制为保障,制定有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实施力度。实现城市(县区)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发展,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通达、快速、经济、安全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主要目标
(一)近期目标(2015年—2017年)
以辽东湾新区全域公交化目标为引领,打造公交都市化品牌;以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调整完善为补充,基本确立全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其它交通工具为补充的城市交通体系;以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为载体,建立市到县、县到镇(乡)、镇(乡)到村的三级客运公交网络,实现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全域公交化。
公交车进场率达到100%;站点覆盖率以5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大于90%;万人拥有公交车不低于11标台;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中远期目标(2018年—2020年)
在中心城区建成以BRT快速公交线路为依托的快速运行网络,开通至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及各规划园区、旅游景区快捷的公交化专线。
城市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4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快捷、舒适、经济、环保”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和实施公共交通规划
1.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公共交通支撑和引领城市发展规划理念,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完成辖区编制或修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后,报市政府审批,由交通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2.要建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改委、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规划落实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有计划分年度实施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规划,确保规划执行到位。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住建、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建设新城区、客运站、居民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要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重点加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高效换乘和有效衔接。要合理布局和加快建设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加气站、充电站(桩)等设施,逐步实现公交车进场率达到100%。新建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应充分考虑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就餐、饮水、休息、如厕等附属功能。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公共交通站台、站牌、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等,并预先建设供电等配套管道设施。
2.要建立由交通部门牵头,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对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或标准进行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建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公共交通场站设计和施工,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参与设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公交车加气站、充电站(桩)用地应优先供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平均每标台公交车基础设施综合用地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禁止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性质的行为。
(三)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补贴补偿机制
1.财政、审计、物价、交通部门要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城市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比价关系。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
2.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由交通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成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年度评价工作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给予等额经济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执行低票价及承担开辟冷僻公交线路、服务“夜经济”延时运营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将公交企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评价结果挂钩,督促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审计等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补贴补偿机制。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1.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政策扶持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2.要通过银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自身发展能力。
(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1.市、县(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交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交通、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推动公共交通企业开展文明公交车、文明班组、精品公交示范线路、文化进车厢等多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加大驾驶员培训教育力度,引导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运营服务规范,做到文明行车、文明进靠站。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将每年9月的第3周确定为“公交出行周”。
2.交通部门要会同住建、规划、综合执法、国土等部门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开辟、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与规范,探索推进毗邻城市之间距离适中、客流量大的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周边延伸,推进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公交一体化发展。
3.交通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加快引导并有计划逐步完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更新改造和升级,加快发展安全性能高、乘坐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排放标准低的老旧车辆;积极推进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在公共交通行业的示范和应用。到2020年,我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公共交通车辆使用比例要达到100%。
(六)推行城市交通综合管理
1.交通、公安、规划、发改委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交通重大事项决策和信息公开程序,建立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线网优化方案、线路调整公示制度,实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建立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
2.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快城市交通智能系统建设。要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应用,重点建设车辆运营智能调度管理系统、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公交服务与安全监管系统、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加快推广普及公共交通“市民卡”。
3.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由环保、规划、公安、发改、住建、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论证机制。严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但未进行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人社、交通、财政等部门要指导公交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公共交通服务专业化水平,探索推进辅助业务向社会化管理转变,加强成本控制,减少冗员,提高效率。做好养老保险衔接工作,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严格依法规范用工。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人数,除保安、清洁工以外的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
(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应急管理
1.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要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侵犯公共交通驾驶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公交反恐工作领导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开展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2.公共交通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和补贴补偿制度
城市(县区)公交财政补贴是优先发展城市(县区)公共交通,促进城市(县区)公共交通良性发展,保障城市(县区)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本着“政府投入为主、票款收入弥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投入,本级财政要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中心城区由市政府和属地政府共同分担,设施维护由市公交企业负责。
1.财政部门要设立稳定的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设备购置等。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公共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2.财政部门对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交综合换乘枢纽及其它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要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城市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要在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力度。
3.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要大力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对在用公交车实施“油改气”和购置清洁能源公交车,应给予财政补贴,相关部门要免收天然气公交车环保、专用设备等检测收费。贯彻落实好对公共交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二)严格落实公共交通规划用地
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控制性规划应预留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经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挤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在成片收储和开发城市土地,新建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商业综合体和城市道路时,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一并落实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用地。
(三)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城市(县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四)保障路权优先
公安部门要加快城市公交专用道、优先信号建设,切实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城市建成区单向三车道(含)以上道路、单向二车道(含)以上主干道及对大型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直接影响较大的路段应考虑设置全天或高峰时段公交专用道,合理增设公交优先信号,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速度、准点率和可靠性。每百标台公交车拥有专用道应不少于3公里,中心城区应不少于5公里。加大对侵占公交专用道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禁止拥堵区域和路段占道停车。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校车、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
五、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市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各县(区)主管领导和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监、物价、民政、审计、综合执法、地税、国税、人社、残联、公共交通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对本实施意见的检查、监督和城乡客运的领导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城市(县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优先发展本区域公共交通的配合与落实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