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4-12-02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四)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
(八)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
(九)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
第五条 起草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重大决策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决策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应当吸纳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受决策承办部门邀请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六条 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听取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监督的县区(经济区)和部门的意见,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等符合听证规则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听证。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重大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政府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储备不同专业领域专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八条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对决策草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形成评估报告。
第九条 重大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市政府办公室交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法律依据和省内外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当进行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材料;
(四)涉及专业领域决策的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材料。
起草部门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经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向市政府提交决策草案合法或者建议修改、完善和终止决策草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重大决策通过的同时应指定决策执行部门。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执行部门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需调整完善重大决策时,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