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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4〕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04-15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4〕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废止)

发布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14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3〕15号)精神及市委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加强对取消和调整(含下放和转移等,下同)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科学管用的监管体系,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推进行政机关职能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的转变,从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监管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对行政机关的落实情况及原审批对象的相关行为加强监管。监管内容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落实情况的监管

    重点监督行政机关在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是否存在仍在实行审批、变相审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二)对原审批对象相关行为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在查处违法行为、打破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公开、产品市场准入、行业服务标准建立等方面加强监管。

    对取消的投资类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监管;要加强对土地使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监管;要强化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对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监管。

    2.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再审批,由社会组织按照非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行业执业质量、收费和财务行为等情况的监管。

    3.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协助规范承接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脱节。重点加强对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的监管。

    三、职责分工及监管措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全方位监管体系。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监管措施如下: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一是实施标准化管理。一方面,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完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和规范,用标准化规范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条件,用标准化管理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承接部门的培训指导,指导承接部门建立标准化管理机制。督促承接部门推进承接事项进驻本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对承接事项的工作流程、办理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和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约束和规范承接部门的审批行为。

    二是实行目录化管理。建立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将新取消和调整的事项纳入目录。将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全面公开,分类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明确监管科室、内容、方式和责任。

    三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将原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后续监管工作,充实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活动。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原审批对象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问题的投诉信息并及时处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和完善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后续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一是建立事后评估工作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在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便民利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及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编委办报送评估报告。市编委办根据评估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二是督促、指导县区(重点经济区)编制承接的审批事项目录。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加强对承接事项的管理,并根据审批事项承接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调整。

    (三)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及实施后续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原审批对象信息披露制度及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监管措施:一是组织开展审批事项运行的回查活动。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行政机关仍在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实行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建立原审批对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原审批对象和行政机关监管行为的信息公开,将监管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是运用信息技术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通过电子监察手段实现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复等环节的全程监管。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原审批对象有关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将原由行政机关审批的相关内容纳入信用信息系统,鼓励市场主体守信用、重承诺,强化自律管理。

    监管措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原审批对象的信用信息档案;另一方面,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

    (五)市物价局。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涉及到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查处违法收费、价格违法及价格垄断行为;对移交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要加强对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的监督。

    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检查计划,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六)市财政局。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财税法规、政策执行,财政资金使用及社会组织会计行为的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的指导。

    监管措施:一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培训指导等工作。督促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是指导行政机关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重点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七)市民政局。负责探索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落实转移事项工作提供保障。

    监管措施: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一方面,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另一方面,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

    四、相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由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承担此项工作,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调配合。市直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横向联动、纵向互动、运转高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

    (三)加强效能评估。要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等考核评价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及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