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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3〕11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职权承接工作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10-25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3〕11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职权承接工作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次数:263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开展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承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接部门(30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承接原则

    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合并、转移、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市级部门具备行使权限的须对应取消、合并、转移、改变管理方式;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至市级政府或市级部门的行政职权,须全部承接。

    三、承接步骤及完成时限

    (一)承接阶段。各部门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自行组织承接,认真填写行政职权承接情况统计表,并于2013年10月31日前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编委办(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661758,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pjssgb@163.com)。

    (二)审核阶段。市编委办会同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核,于2013年11月8日前编制完成市级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

    (三)审定阶段。市政府审定并公布行政职权承接结果。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承担此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时限,落实工作责任。针对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与上级政府对口部门及市政府审改办沟通,确保实现职权的“无缝对接”。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行政职权承接情况统计表。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4.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

          5.行政职权承接情况统计表(样表)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

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

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

取消

5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6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7

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8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9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拷贝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10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1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2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5

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6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国家能源局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3号)

取消

17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令第5号)

取消

18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08〕168号);原电监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电监信息〔2007〕36号)

取消

19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0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原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

取消

21

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2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取消

23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铁路管理机构、地方政府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取消

25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原铁道部、铁路

管理机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取消

26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铁路公安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7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8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9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

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属于“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2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卫生

计生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属于“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

3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

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

部门

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4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5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属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及其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项目子项

6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属于“电影剧本审查”项目子项

7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审批”项目子项

8

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项目子项

9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项目子项

10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国产药品注册”项目子项

11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国产医疗器械注册”项目子项

12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项目子项

13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取消

属于“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和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项目子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1

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取消


    附件4

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27项)

    (一)取消13项。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二)下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14项

  1.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2.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3.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4.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5.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国省干线上的特大桥、互通立交、公铁立交、隧道项目除外)

  6.千吨级以下(不含)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7.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8.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审批

  9.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

  10.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

  11.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12.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

  13.企业投资省规划内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14.非省财力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污水项目审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3项)

  (一)取消10项。

  1.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3.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核发

  4.玻璃、水泥等部分行业准入

  5.萤石产品生产指令性计划

  6.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核发

  7.化验室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核发

  8.工业领域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9.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10.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二)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12项。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4.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5.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6.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7.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8.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9.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0.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

  11.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核发

  12.对通信范围或服务区域不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处罚

  (三)转移省软件行业协会管理1项。

  软件企业认定

  三、省教育厅(18项)

  (一)取消7项。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2.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3.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

  4.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5.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6.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核

  7.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二)下放10项。

  1.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管理)

  2.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编制和普通中专录取(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3.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由市级政府管理)

  4.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5.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拟定(由市级政府管理)

  6.高校岗位设置审核(由相关高校管理)

  7.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市级政府管理)

  8.免费师范生双向选择就业审定(由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管理)

  9.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审批(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备案管理)

  10.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由相关高校管理)

  (三)转移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测试中心管理1项。

  普通中专计算机水平测试

  四、省科技厅(取消6项)

  1.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2.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3.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

  4.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5.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6.对科技类协会前置审查

  五、省民委(下放市级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管理1项)

  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六、省公安厅(18项)

  (一)取消2项。

  1.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超限运输审批(注:该审批项目原由公安厅和高速公路管理局联合审批,公安部门取消审批后,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单独审批,并及时通报同级交警部门备案)

  2.麻黄素运输许可(相关管理并入“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项目,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二)下放16项。

  1.《出海船舶户口簿》签发(由丹东、大连、葫芦岛、营口、盘锦、锦州边防支队管理)

  2.《出海船民证》签发(由丹东、大连、葫芦岛、营口、盘锦、锦州边防支队管理)

  3.《临时出海船民证》签发(由丹东、大连、葫芦岛、营口、盘锦、锦州边防支队管理)

  4.《船员证》签发(由丹东、大连、葫芦岛、营口、盘锦、锦州边防支队管理)

  5.《登陆证》签发(由沈阳、丹东、丹东港、大连、周水子、和尚岛、大连湾、大窑湾、庄河、长兴岛、营口、鲅鱼圈、锦州、葫芦岛边防检查站管理)

  6.《登轮证》签发(由沈阳、丹东、丹东港、大连、周水子、和尚岛、大连湾、大窑湾、庄河、长兴岛、营口、鲅鱼圈、锦州、葫芦岛边防检查站管理)

  7.《搭靠外轮许可证》签发(由沈阳、丹东、丹东港、大连、周水子、和尚岛、大连湾、大窑湾、庄河、长兴岛、营口、鲅鱼圈、锦州、葫芦岛边防检查站管理)

  8.前往国内各港口人员《随船工作证》签发(由沈阳、丹东、丹东港、大连、周水子、和尚岛、大连湾、大窑湾、庄河、长兴岛、营口、鲅鱼圈、锦州、葫芦岛边防检查站管理)

  9.《临时入境许可》签发(由沈阳、丹东、丹东港、大连、周水子、和尚岛、大连湾、大窑湾、庄河、长兴岛、营口、鲅鱼圈、锦州、葫芦岛边防检查站管理)

  10.《停留许可》签发(由沈阳、丹东、丹东港、大连、周水子、和尚岛、大连湾、大窑湾、庄河、长兴岛、营口、鲅鱼圈、锦州、葫芦岛边防检查站管理)

  11.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由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管理)

  12.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审核(由市、县级政府公安部门管理)

  1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由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管理)

  14.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单位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程验收(由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管理)

  15.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由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管理)

  16.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100至500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由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管理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七、省民政厅(8项)

  (一)取消6项。

  1.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

  2.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6.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二)下放2项。

  1.市、县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由市、县级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管理)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由市级政府民政部门管理)

  八、省司法厅(10项)

  (一)取消2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二)下放市级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

  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3.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4.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5.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6.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三)转移省司法鉴定协会管理2项。

  1.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

  2.组织司法鉴定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科研立项应用

  九、省财政厅(27项)

  (一)取消23项。

  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

  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

  3.图书馆借书证费

  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

  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

  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

  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

  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

  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13.省级预算收入退库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14.权限内事业单位财务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15.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付(转贷)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16.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17.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收费

  18.图书超期使用收费

  19.图书损坏赔偿收费

  20.城市私房占地费征收

   21.绿地换建费征收

  22.清淤费征收

  23.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

  (二)下放市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2.会计从业资格审批(驻沈中直、省直单位)(由沈阳市财政局管理)

  (三)合并1项。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并入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四)转移省资产评估中心管理1项。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及变更备案

  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0项)

  (一)取消7项。

  1.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2.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3.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4.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5.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劳动合同鉴证

  7.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二)下放市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理2项。

  1.省属驻沈以外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

  2.高校毕业生见习审核

  (三)改变管理方式1项。

  人才引进计划(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引进)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8项)

  (一)取消1项。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二)下放7项。

  1.临时用地许可(由市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3.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5.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由市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6.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由市、县级政府管理)

  7.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由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管理)

  十二、省环保厅(8项)

  (一)取消2项。

  1.对拒不履行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义务的实行代为公布

  2.移动、联通、电信通信基站建设实际运行阶段环评文件审批

  (二)下放市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6项。

   1.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的批准

  2.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3.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4.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除外)

  5.城市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十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2项)

  (一)取消1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审

  (二)下放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9项。

   1.勘察设计外埠进省备案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证申请条件审核

  3.“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认定

   4.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5.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理网上申报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7.独立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登记证明

  8.建筑施工许可证补办

  9.施工许可网上审批

  (三)转移省建筑业协会管理2项。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十四、省交通厅(8项)

  (一)取消1项。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二)下放6项。

  1.国省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占用、挖掘、使用行为许可(不包括铁路、城市道路、大型管线等大型工程穿跨越项目)(由市级路政管理机构管理)

  2.在国省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由市级路政管理机构管理)

  3.相邻两市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由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由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由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6.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审批(由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转移省道路运输协会管理1项。

  道路客运站站级评定

  十五、省农委(下放市级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1项)

  企业申请市储备粮资格的有效仓容标准

  十六、省水利厅(7项)

  (一)取消2项。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二)下放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1.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设施竣工验收

  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

  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三)合并2项。

  1.弃置砂石或淤泥及爆破钻探审批(并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淘金审批(并入河道采砂许可)

    十七、省林业厅(8项)

  (一)取消2项。

  1.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2.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二)下放6项。

  1.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由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由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由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由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由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6.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由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八、省海洋渔业厅(12项)

  (一)取消1项。

   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二)下放11项。

  1.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2.四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发证(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3.200马力以上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四小证)(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4.200马力以下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绿卡)(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5.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由县级政府管理)

   6.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国内海洋木质渔业船舶的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由市级政府渔船检验机构管理)

  7.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内河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由市级政府渔船检验机构管理)

    8.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由市级政府渔船检验机构管理)

  9.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由市级政府管理)

  10.省管权限内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11.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号的核定(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十九、省服务业委(取消1项)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二十、省外经贸厅(下放沈阳市外经贸局管理1项)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二十一、省文化厅(10项)

  (一)取消7项。

  1.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2.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3.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4.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5.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6.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7.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二)下放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3项。

  1.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2.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3.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二十二、省卫生厅(15项)

  (一)取消2项。

  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中医除外)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二)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13项。

  1.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2.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3.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4.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5.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6.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7.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8.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审批

  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0.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1.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12.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1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二十三、省国资委(12项)

  (一)取消11项。

  1.省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纠纷调处

  3.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审批(并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审批)

  4.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审批(并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审批)

  5.省属企业上市方案审核(并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审批)

  6.拟上市公司历史问题清理、确认及国有股权设置审核(并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

  7.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或有变动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审核(并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

  8.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审核(并入省属企业融资、担保、发债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审批)

  9.省属企业融资、担保、发债方案及债权回购方案审核(并入省属企业融资、担保、发债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审批)

  10.省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核(并入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审核)

  11.省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批(并入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审核)

  (二)转移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管理1项。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

  二十四、省工商局(8项)

  (一)取消1项。

  企业年检收费

  (二)下放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7项。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4.食品流通许可(同时下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小煤矿登记

  6.对动产抵押进行登记(同时下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二十五、省质监局(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11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2.识别卡发放手续

  3.除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与安装人员、电站锅炉操作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与作业人员、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4.非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重点管理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审批

  5.建立计量公正行(站)的审批

  6.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除外)

  7.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压力容器、电梯除外)

  8.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9.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0.省级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受理和年审部分环节

  11.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投产鉴定、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二十六、省广电局(4项)

  (一)取消3项。

  1.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并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并入“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

  3.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并入“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

  (二)转移1项。

  电影院星级评定

  二十七、省新闻出版局(11项)

  (一)取消8项。

  1.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2.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3.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4.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

  5.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

  6.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7.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8.设立出版物省内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二)下放市级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管理3项。

  1.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2.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3.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二十八、省体育局(7项)

  (一)取消3项。

  1.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2.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3.各市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审核

  (二)下放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三)转移省体育总会管理3项。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前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3.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

  二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8项)

  (一)取消4项。

  1.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2.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3.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4.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

  (二)下放4项。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3.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4.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由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三十、省统计局(取消2项)

  1.部门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2.部门公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资料备案

  三十一、省旅游局(下放市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管理3项)

  1.中国公民旅游空白名单表核发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核发

  3.导游证年审

  三十二、省人防办(7项)

  (一)取消1项。

  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二)下放市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管理6项。

  1.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2.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同时下放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4.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6.300万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三十三、省物价局(16项)

  (一)取消10项。

  1.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2.价格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3.拍卖行寄存保管费定价

  4.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费定价

  5.图书损坏赔偿费定价

  6.图书超期使用费定价

  7.城市私房占地费定价

  8.绿地换建费定价

  9.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定价

  10.清淤费定价

  (二)下放市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管理6项。

  1.市县有线电视初装费、基本收视费和数字电视IC卡工本费收费定价

  2.各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审批

  3.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4.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5.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6.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定价

  三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2项)

  (一)取消6项(1-5项与药品经营许可合并后取消)。

  1.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批准

  3.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4.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批准

  5.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批准

  6.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企业批准(与药品生产许可合并后取消)

  (二)下放市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2项。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省管部分)

  2.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三)合并3项。

  1.药品生产许可和GMP认证审批

  2.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审批

  3.化妆品许可和化妆品卫生许可审批

  (四)转移省职业药师协会管理1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

  三十五、省测绘局(取消8项)

  1.对外提供非涉密测绘成果审批

  2.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3.基础测绘成果复制审批

  4.基础测绘成果转让审批

  5.基础测绘成果转借审批

  6.向国外、港、澳、台提供未公开的地方性地图审批

  7.编制地方性中小学地图审核

  8.测绘人员作业证核发

   注:此目录中下放到市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原则上同时下放到绥中、昌图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附件5

行政职权承接情况统计表(样表)

  填表部门(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类  别

序号

行政职权名称

承接职权依据文件(填国发〔2013〕27号或辽政发〔2013〕21号文件)

备注

取消的行政职权

 

 

 

 

 

 

 

 

 

 

 

 

承接国务院或

省政府下放的

行政职权

 

 

 

 

 

 

 

 

 

 

 

 

合并的行政职权

 

 

 

 

 

 

 

 

 

 

 

 

 

转移的行政职权

 

 

 

 

 

 

 

 

 

 

 

 

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