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2〕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2-10-23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2〕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形成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运行机制,预防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不正之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市委、市政府《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
(二)总体要求。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要按照“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思路,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有效整合全市现有各类招标投标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断提高全市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盘山县、大洼县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规范和管理。
二、健全管理体制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采用“一委一办一中心”组织架构。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研究解决交易活动运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
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办),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市管办在市管委会直接领导下,代表市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履行综合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督促各类应进事项进场交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将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市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强化交易全过程的监控。
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是在市管委会统一领导下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程序的具体操作和实施。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分别派人进驻交易中心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各部门和交易中心的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一岗多能,定期轮岗交流,促进勤政廉政建设。
三、明确交易范围
市本级和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统一纳入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具体交易范围是:
(一)政府采购;
(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林业、农业、园林、配套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国有资产产权(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交易;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桥梁、隧道除外)、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日常养护、物业管理;
(七)公立医院的药品及医用耗材;
(八)其它需要进场的项目。
行业有特殊约定或使用特殊专项资金、专用款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行业约定执行。
四、规范交易方式及程序
(一)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拍卖、电子竞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均应在交易中心按程序进行。交易程序包括交易受理、确定自行办理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交易文件发放(售)、抽取评审专家、接收交易文件、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发放确认文书、交易结算办理、交易见证(组织签订合同)、立卷归档等。
(三)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应遵照集中统一的要求,统一抽取中介代理机构、统一发布交易信息、统一发售和接收交易文件、统一抽取评审专家、统一缴退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行业规定该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在省及以上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分别按照《盘锦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程》、《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盘锦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操作规程》、《盘锦市企业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操作规程》执行。
(五)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缴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交易大厅各交易环节的具体细则由市交易中心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结算、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制订。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监察机关执法监察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对相关交易过程实施业务监管,特别要针对串标、围标、恶意低价中标、资质挂靠、工程转包以及故意预留甩项、随意变更等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处罚办法,加大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受理对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跟踪审计制度,开展跟踪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监察对象全面履责、依法办事,严肃查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渎职侵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
全市建设工程类交易项目立项批准实施后,市财政、审计、监察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在项目图纸设计、招标投标(采购)、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全程监控;项目实施各阶段工程款项的支付,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审核,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出让和拍卖收入要及时缴入国库及财政专户。
(二)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制约机制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强对各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后续监管。对不依照法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及时依法处罚。市交易中心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运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