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0〕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的政策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12-13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0〕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0-12-13 浏览次数:18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来盘锦投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打造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加快推进滨海新盘锦目标,现就鼓励重大现代化服务业项目投资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各项扶持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引进的以下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即国内外上市公司、知名企业投资的大型商贸项目、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五星级酒店项目、大型旅游及游乐项目、现代物流业项目、大型农贸市场项目、温泉开发项目、大型会展中心项目、文化产业项目、高等院校和以全额外资形式注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二、实行土地政策支持

    新引进重大项目的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及上缴的土地各项费用,由市政府筹措资金并完成土地前期开发,达到用地条件后予以供地。项目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设立扶持资金

    建立全市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成立市重大服务业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负责该项资金管理。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税收贡献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特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特殊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

    鼓励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