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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0〕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和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10-2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0〕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和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9 浏览次数:2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要求,现将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分工、相关制度措施、工作考核办法及相应协调组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表格略)

    2.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表格略)

    3.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及措施;

    4.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表格略)

    5.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和任务

    近期,国务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国发〔2010〕7号和辽政发〔2010〕17号文件,部署了近三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对象是钢铁、造纸、酒精、炼油、化工、卷材、电力、水泥和镁砂等9个行业。经前阶段努力,有6个行业分别完成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和任务。

    其它3个行业是我市今后三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点。按照国家和辽宁省产业政策规定及淘汰期限要求,将采取“分批淘汰、逐年落实”的办法,促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1.电力行业。目前有3座热电厂,其装机容量均为落后产能,因是热电联产机组,故国家暂缓淘汰,原则上执行“以热定电”政策,对非供热期供电煤耗高出上年全省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0%或高出全国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5%的热电联产机组,实行限制发电或停止运行。在淘汰落后方面按照“先建设后关停”或“先改造后关停”的原则予以逐步淘汰。市热电厂待市规划新建的华润电厂正式运营后予以关停、拆除,另2座企业热电厂目前尚无改造计划。

    2.水泥行业。目前有4户企业,其装置设备多为落后产能。按照国发〔2010〕7号和辽政发〔2010〕17号文件要求,于三年内分批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3.镁砂行业。目前有14户企业。其中电熔镁砂炉电容量在1200千伏安以上的有19台,其它41台均在1200千伏安以下;烟尘排放浓度在200毫克/立方米以下的有16台,其余44台无环保检测报告。按辽政发〔2010〕17号文件规定,到2010年底前淘汰1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烟尘排放浓度大于200毫克/立方米的生产设备。大洼县44台电熔镁砂炉无烟尘排放浓度监测报告其中41台电熔镁砂炉变压器容量在1200千伏安以下,均为今年底前淘汰对象。对保留的镁砂产能按照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会议部署和省镁砂办要求,将通过“差别电价”进一步规范高耗能企业的发展。

    附件3

        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及措施

    按照国发〔2010〕7号和辽政发〔2010〕17号文件要求,建立淘汰盘锦市落后产能工作机制,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1.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各相关部门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具体抓落实。

    2.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按国发〔2010〕7号和辽政发〔2010〕17号文件要求,区域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和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措施落实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重点内容。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没有建立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实施有效措施的县区和企业,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区域及分管领导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瞒报谎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新上“两高一剩”项目,发改委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工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发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土地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土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已办的依法撤回。

    5.实行定期监测制度。环保、安监和电力等部门对“两高”行业和落后产能企业,定期开展运行监测、监控,严格把关,及时公告,对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未经复审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擅自生产。

    6.推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两高”行业(包括镁砂、水泥)和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和峰谷平用电管理,提高资源性产品使用价格,提高“两高”行业和落后产能使用成本,使其无法生存。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和价格杠杆的制动作用,推进淘汰落后工作。

    7.实施依法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不按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做好督促工作,拒不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的由所在地政府责令其关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停电(生活用电除外)、依法注销、吊销或撤回已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等证。

    8.实行定期公告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对象及进程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督促各级政府加快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9.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各级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配套资金,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和债务处理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0.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妥善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积极帮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招商选项,为企业转产和职工再就业做好支持、扶持工作。

    附件4

        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根据《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1.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按照考核内容分基础工作部分和超额奖励部分。基础工作部分设分值为100分。其中: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完成指标的满分为60分;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落实等指标满分为40分。超额奖励部分按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完成实施的加奖励分5分。

    四、考核结果

    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设四种考核结果。超额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满分为100分以上;完成计划目标任务的为85—100分;基本完成目标任务为84—6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在60分以下。

    五、考核程序

    按照先申报目标,再组织考核的程序进行。

    1.申报目标。按照《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中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要求,制定出本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市目标考核办备案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告落后产能企业、设备、工艺和淘汰期限。

    2.组织考核。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成员单位到现场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目标考核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

    六、奖惩措施

    1.超额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县区政府、各级分管领导和企业及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人员荣誉奖励,并给予各级分管领导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人员一定的资金奖励,给予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上年度上交的税金的8%奖励。资金从市淘汰落后产能配套资金中列支。

    2.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县区政府、各级分管领导和企业及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人员荣誉奖励,并给予各级分管领导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人员一定的资金奖励;给予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上年度上交的税金的5%奖励。

    3.未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县区政府、各级分管领导、企业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人员通报批评,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分管领导包括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企业融资和淘汰落后企业转产等方面予以倾斜。

    5.对完不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6.对拒不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停,相关部门终止生产供电,吊销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撤回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金融部门停止贷款授信支持。

    7.对在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由监察机关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5

        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为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立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姜 冰(副市长)

    常务副组 长王子信(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沈国刚(市经委副主任)、刘松林(盘山县副县长)、刘吉广(大洼县副县长)、杨壮力(双台子区副区长)、詹兆义(兴隆台区副区长)

    成 员 张承奎(市发改委副主任)、田国辉(市环保局副局长 )、侯连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史广久(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克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甘永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奇(市财政局副局长)、庞素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高宏建(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明炜(市监察局副局长)、王野(市消防局副局长)、唱友义(盘锦供电公司副经理)、李杨(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工会主席)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沈国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