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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8〕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8〕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2-16 浏览次数:16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积极推进市县(区)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对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县(区)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日益强烈的形势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有待于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基层依法行政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对《决定》的学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要将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学习计划,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决定》,举办学习专题讲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决定》专题培训,为贯彻落实《决定》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

    贯彻《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决定》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有计划地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

    (四)大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安排一次学法活动,各县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定期安排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1次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市、县(区)政府及部门每年要举办2至3次法制讲座,要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加强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注重实效。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县区政府及市、县(区)政府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实绩的考核,把考试和考核的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3.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建立公务员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将公务员参加法制培训情况纳入管理、考核、评议体系中。

    4.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新增、轮岗人员需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还要参加日常依法行政知识和行政执法的培训。各县区、各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

    (五)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1.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制度。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先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有关专家论证。各县(区)政府、政府各部门研究重要事项,亦应先经政府法制部门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论证的,不得做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市、县(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也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从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6.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未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制定、发布程序。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市、县(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以市、县(区)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政府讨论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以部门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上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事先送审和事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核,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修改并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规范性文件的附则中可以直接规定有效期。

    (七)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继续深化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在县(区)、城镇行政管理区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并逐步实现由城市管理领域向农业、林业、文化等其他管理领域延伸。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2.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工作,避免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设置、执行行政裁量指导标准,并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调整指导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

    4.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要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统一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要改进培训方式、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对重新培训、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调离执法岗位。在加强对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对到期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注册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的方可予以注册行政执法证件。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严禁无证执法和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6.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评议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八)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区)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体系建设,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0号)的要求,健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3人承办。各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配备专(兼)职听证会记录人员。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

    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按照《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完善以“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为基本内容的应诉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违反《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或者应诉敷衍等原因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根据《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充实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公开载体建设,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九)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社会组织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要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对社会组织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的服务,政府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

    (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推行依法行政是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已成立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的,要切实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尚未成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的,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

    (十一)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方案。市政府每年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决定》所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要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任务,确保依法行政有序推进。

    (十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估体制。继续推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制度,将有关依法行政开展情况量化成一定比例的分值,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体系中,并根据考核实际和依法行政工作重点,适时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使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估更科学、更准确。同时,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是否称职以及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十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政府法治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使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治建设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县区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为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十四)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