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07〕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采用工况法检测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09-28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07〕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采用工况法检测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对3.5吨以下在用轻型汽油、柴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采用工况法检测。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参加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测的在用机动车辆,必须到具有尾气检测资质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 二、在用机动车辆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尾气检测,污染物排放达标的,颁发检测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从发证日起届满一年时间止。 三、机动车辆年检时,车主必须出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未取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的,市交通、公安部门在对其车辆进行年检时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 四、机动车尾气检测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检测资格,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检测委托及监督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有关监督部门认证和检测。 五、机动车辆尾气检测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六、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通、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