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社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加强保费征缴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十一五”期间,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地税部门征缴,各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社会联动扩面”的原则,重点将尚未参保的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二、部门联动,形成社会保险扩面合力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清理隐形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予以处罚。对未依法参保或欠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因未参保缴费或欠费造成不能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领导退休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据《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3号)规定,农垦企业参保后,单位缴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欠费半年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按无缴费能力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发放;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垦企业,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不低于农垦企业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平均发放标准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要定期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将参保信息及时传递给各联动部门。
(二)地税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要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原则,积极做好社保费的收缴工作,收缴率要达到95%以上。对未参保的纳税企业信息每季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一次,配合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工作。要加大稽查力度,严格滞纳金和各项处罚制度。
加强清欠管理,严格欠费审批制度。对无能力缴费的用人单位,由地税、劳动、财政部门联合审核,报市社保领导小组审批,每年核定一次;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用人单位,经地税、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后,责令其制定还款计划,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按期还款的,地税部门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陈欠款要确定并严格执行各年度清欠计划,逐年进行清理。坚持统筹与个人账户同步征收的原则,对农垦企业参保单位不失时机地收缴保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时,要向企业宣传各类经济组织都应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要采取相互协查制度,确保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前,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商部门要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人数、企业所在地、法人代表等资料,将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情况纳入工商年检的范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缓予年检和换证。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及时传递工商部门与新登记企业签订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的有关信息。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出租车司机、车主、雇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并在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中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对未参保业主,应暂缓年检;对运输行业中未参保或欠缴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营运手续。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参保的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暂缓办理房屋开发和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审验手续。
(六)农业主管部门对未参保和欠费单位暂缓专项资金拨付。
(七)卫生主管部门对未参保的医院、个体诊所,在年检备案时暂缓备案。
(八)药监部门对各类药店(房)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须负责审核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并加强对已办药店(房)的参保监管工作。
(九)教育部门对社会办学单位进行办学资质年度审核时,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要责令其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审查用人单位汽车年检和申购汽车手续工作中,对未参保或欠缴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文化部门对未参保的网吧及音像制品、书店、出版印刷等行业,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十二)各金融单位对未参保和欠费企业,应暂缓贷款和有关资金支持。
(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工作。
(十四)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扩面任务的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宣传、行政、督查、法律等手段,形成强大的社保扩面征缴氛围,使每个劳动者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做到老有所酬、老有所养、病(残)有所医、失有所补,使社会更和谐,利益更公平。要把社保扩面和保费征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并督查决策意见的具体实施。对在推动社会保险联动机制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严重影响社保扩面、保费征缴工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区及各责任部门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说明。
(二)用人单位是参保缴费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参保纳费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将应申报纳费的险种向地税征收机关如实进行纳费申报,并认真履行对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谎报、瞒报、逾期不报。
(三)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新参保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30日内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者,视为违法经营,取消工商营业执照,待参保后核发。对拒不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