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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7〕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8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7〕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09-28 浏览次数:17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四日

        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金融业支持盘锦经济发展,促进全民创业目标的实施,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设立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报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盘锦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分行、中国银行盘锦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盘锦分行、盘锦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盘锦支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盘锦办事处、盘锦市邮政储汇局等在我市开展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各金融机构凡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月均新增贷款中中小企业贷款超过50%(含50%),同时新增贷款额超过同期新增存款总额的65%,可申报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

    第四条  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是指各金融机构在当年内贷款月均余额与上年度贷款月均余额的差额。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金融机构当年核销呆账贷款的金额可按当年新增贷款额一并计算。

    第五条  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招商银行盘锦支行、盘锦市邮政储汇局5亿元(含5亿元)以上,月均新增贷款中中小企业贷款超过50%(含50%),新增贷款额超过同期新增存款额总量的70%(含70%)以上,奖励20万元;以此为基数,新增贷款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二)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5亿元以上,招商银行盘锦支行、盘锦市邮政储汇局3亿元(含3亿元)以上,月均新增贷款中中小企业贷款超过50%(含50%),新增贷款额超过同期新增存款总量的65%(含65%)以上,奖励10万元;以此为基数,新增贷款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第六条  成立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盘锦银监分局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考核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每年考核一次,以每年会计核算年度为考核时限,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填写《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经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到考核期末,如辖内银行业新增贷款总额大于新增存款总额或有4家(含4家)机构获得奖励的,对银行业监管部门予以相应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6月27日发布的《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盘政发〔2006〕20号)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