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06〕2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09-19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06〕2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发挥规划在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6〕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体系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二级三类: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具体负责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按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安排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审查、备案等工作。 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配合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按照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安排,做好有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市级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全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国家、省有关部门、市政府要求的领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要不断完善由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县级规划共同组成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增强总体规划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的指导作用;组织编制若干专项规划,作为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的依据;组织编制县级规划,把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予以细化和落实。 二、规范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编制全市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部署和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于每年第三季度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跨县区域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县(区)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跨县区域规划,要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县区级总体规划在送本级政府审定前,应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全市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跨县区域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文本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管理规定的规划,按规定执行。 四、建立编制规划专家论证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规划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市级专项规划组织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外相关专家应当不少于1/3。论证后,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五、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市级一般专项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市级一般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报市政府备案。跨县区域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六、建立规划评估调整机制 实施规划评估。规划实施一段时期后,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要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规划有效实施,并为动态调整和修订规划提供依据。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评估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其他规划由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应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规划批准部门批准。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与之相关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七、扩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编制各级各类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要认真听取本级人大、政协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做好规划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面向社会、面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规划,不断提高公众规划意识,让更多的社会公众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规划实施和依规划办事的良好环境。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