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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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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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盘政发〔2006〕42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废止)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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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9-19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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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政发〔2006〕42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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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9%调整到20%;农垦企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现行350元/月调整到420元/月。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