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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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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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盘政发〔2005〕32号 关于授予兴隆集团等8件商标为盘锦市著名商标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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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9-12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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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政发〔2005〕32号 关于授予兴隆集团等8件商标为盘锦市著名商标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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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经考核认定,市政府决定授予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兴隆集团”等8件商标为“盘锦市著名商标”称号。
市政府希望全市各类企业进一步加大商标战略的实施力度,改进商标经营策略,以争创著名商标为突破口,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把争创著名商标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附件:2005年盘锦市著名商标名单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