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建设创新型盘锦,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系指科技部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申报确定;一般类型和大中型企业的划定标准,由市经济部门确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由科技行政部门认定;计税工资总额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的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实施产学研共建的,市级科技计划给予择优扶持,并积极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
3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支持企业加大消化吸收创新力度。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项目,政府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并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
5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对于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的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应用信息化技术过程中的贷款,优先给予3—5年贴息支持。
6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承担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提供匹配资金。
7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每年按企业所得税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各类计划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8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在精细化工、装备制造、塑料建材及医药等重点行业选择部分骨干企业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通过引进和培养人才、完善研发手段、实施产学研合作等措施,引导企业逐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奖,奖励在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企业。
二、加强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9实施科技合作工程。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深化市校合作。搭建科技合作平台,建立健全科技合作互动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吸引院校科研成果来本市转化。
10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示范。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通过联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现与企业的联合,共同创办经济实体。对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各类生产要素直接投资入股的合作项目,政府在科技投入上给予大力支持,抓好一批对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科技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和产品。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和贷款贴息。县(区)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12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实施成果转化单位给予奖励。
13经认定的科技成果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5%。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返还。
15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加快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
16实施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制度。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科技需求,定期申报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对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新增属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由本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科技、技改等各类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及关键技术的研发予以重点支持。
17支持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精细化工、塑料深加工、先进制造、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市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扶持,使其尽快成长为我市支柱产业。
18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加大对专业园区的投入力度,各专业园区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规划,并尽快实施,使园区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以现有专业园区为依托,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9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扶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且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比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视企业贡献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发。
20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和技术市场,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新创建的直接服务于我市主导产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服务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确有贡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21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设立专利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支持,不断提升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加速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知名品牌。建立健全适应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大专利执法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22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期权、期股或技术分红等形式激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技术分红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学院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
23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才离岗创办企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原身份;到农村创办企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原身份并保留工资待遇;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24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以培养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科技领军人物、企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为目标,选择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人员,重点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省百千万人才计划及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的科技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市科技资金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25鼓励科技发明、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商品化。保护发明人享有合法收益,促进高新技术成果有偿转让,成果完成人和企业可在收益额度上进行自主协商。
26建立有利于激励科技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重点奖励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五、强化政府引导和协调作用
27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十一五”期间,我市科技投入要达到省内先进城市水平,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R&D)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2.5%以上。
28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在2006年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创新科技投入管理机制,促进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29建立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科技项目及补助资金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实行严格规范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不断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30加强科技与金融部门的对接。科技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向金融部门通报高新技术项目实施情况,金融部门要依据企业不同特点,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31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贴息、担保、风险投资和税收优惠等多种扶持方式,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增强政府投入调动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扩散和放大财政资金功能,充分调动企业及各类投资者积极性,建立支持科技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
32对政府直接投入计划项目的经费不征企业所得税。但计划项目完成后,拨款结余未上缴财政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3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和采订购制度。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成协调机构,贯彻实施省相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34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科普经费要单独列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基地建设,组织有影响的科普系列活动。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普及科学知识,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35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和有关政策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