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6〕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1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6〕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09-12 浏览次数:2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盘锦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日

                    盘锦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47号)要求,结合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和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增加财政投入,规范养老保险基础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任务和目标

    市级统筹的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统一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业务流程和管理、统一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

    市级统筹的目标: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三、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管理

    市级统筹要切实做到对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要实行严格的年度资金预算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要明确市、县(区)两级的责任,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对基金仍有缺口的,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比例承担。

    (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制度。市级统筹后,全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的退休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审批。

    (二)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养老金发放、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个人账户记清做实等项工作,并负责建立全市共享的数据资源库。同时负责编制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建立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情况,按照各地对资金的实际需求,并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会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下达补助资金指标,相应确定各县区用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地方财政配套指标,此项工作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实施。

    (四) 市、县(区)地税部门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主体。按照征缴计划负责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 市人民银行负责把全市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统一上解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人账户基金专户。

    四、 人员编制、机构和经费的管理

    (一) 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1人员编制暂留在县区管理。

    2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分别为: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县分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洼县分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双台子区分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兴隆台区分局,级格统一为正科级,党组织关系以所在县、区管理为主。

    3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班子正副职的任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征求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后进行考核任免。

    (二)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按2005年末人数计算,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从2006年1月起按每年人均3000元予以补助,以后人员工资调整仍纳入各县区统一调整,对于县(区)低于市本级调资标准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补齐。

    五、 县区政府的责任

    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政府仍然是本地区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 各县区政府负责协调本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承担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务。

    (二) 各县区政府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指标和财政配套指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由于完不成征缴指标和财政配套指标造成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县区政府自筹解决。

    六、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保证按月足额发放。每月20日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财政部门提出全市养老金支出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七、 资金筹集、管理与考核

    (一) 资金筹集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财政局统一设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各县区配套资金按季均衡划入市财政专户。当基金出现缺口时,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将所应承担的缺口资金划入市财政专户。

    (二) 资金核算与考核

    取消各县区财政部门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后,为便于基金核算,市财政局在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具体核算该地区征收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30日前分两次将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金连同缴费凭证、缴费明细表及科目汇总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汇总表分别记账,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八、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喻国伟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秉宽担任,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后,财产登记造册,国有资产随之划拨。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现有办公场所不论租借或无偿使用,一律维持现状。

    (三)各县区在市级统筹前,挪挤占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区政府负责清理,清理的基金全部上缴到市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其他债权、债务由县区政府负责处理。

    (四)各县区在实施市级统筹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冻结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等,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如出现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方案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